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及其责任形式-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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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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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及其责任形式

2、第1   自198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以来,有关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日趋增多,并先后形成了“四次浪潮”(1)。目前,对新闻侵权法的探索已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所共同关注的新课题。  按照民法原理,侵权行为人必须对因其侵权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新闻侵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新闻侵权法对新闻侵权有其独特的法律规范及调整手段。  笔者依据近几年对法学专业的潜心学习和知识积累以及新闻工作实践,试就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民事责任形式和归责

3、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人们一般所说的侵权,即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或权益,通常包含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这两层意思。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虽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2)。而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

4、实(3)。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笔者认为,从侵权行为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讲,新闻侵权具有一般民事侵权的共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构成侵权的新闻(行为与事实),首先须符合以下四方面的一般构成要件:⑴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⑵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

5、存在;⑶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⑷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次,还应考虑下列特殊的构成要件:⑴侵权事实体现在新闻作品中;⑵新闻作品公开刊播于新闻媒体上;⑶新闻媒体具有合法性;⑷新闻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众所周知,新闻活动是一个复杂的传播过程。通常,某新闻作品的发表要经历以下程序: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新闻事件——直接或间接新闻源——新闻记者(包括通讯员及一般撰稿人等,下同)的采访和写作——编辑的加工处理——审核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媒体的发行传播等各个环节。在新闻传播过程的每个环节上,可能存在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鉴于每个主

6、体的主观状态和身份不同,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也各不相同;只要其中有一个环节不予履行,新闻作品都有可能不被传播。因此,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欲判定或确定某新闻侵权与否,则要客观综合地从该新闻形成的各个环节上及其过程中去追根溯源,即须从新闻源、稿件采编、新闻刊播等新闻传播环节上及其过程中予以考察和把握。只有依据其法律特征,且对新闻行为人在新闻源挖掘、稿件采编、新闻刊播等环节上及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予以全面的考察和把握,才能实事求是地判定或确定新闻

7、侵权的归责问题及责任形式等。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  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笔者以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传播新闻是新闻媒体的天职。但在实际生活中,新闻媒体的活动并不都与传播新闻有关,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

8、。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下同)。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

9、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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