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权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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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产权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

2、第1 摘要: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业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这种迅速成长扩散的风险根植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产权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潜在的金融风险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要以国家控股的资本结构多元化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切入点,并逐渐使国有股份全部退出国有商业银行,方能彻底避免出现“公有地悲剧”式的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危机化解越来越成为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发生大的银行危机,但无论是中国政府、学术界还是国际金融组织,均认为中国银行业(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这种风险主

3、要表现在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资本充足率低等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不是存在于某一国有商业银行或某一分支机构,也不是存在于某一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问题,而是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共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基于国有商业银行在现有经济金融体制框架内的地位和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融资行为模式的支配性作用以及现有的非市场的银企关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问题已并非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问题,已经超越其应有的经济学含义,转化为全社会范围内的、涉及整个国有经济成分的国有经济问题。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是传统产权制度作用的结果  从根本上说,我国当前迅速成长扩散的国有商业银

4、行风险根植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它的生成实质上是一种制度付费,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因旧的经济金融制度已经瓦解,而新的经济金融制度尚未确立,致使新旧制度矛盾冲突从而制度格局出现“真空”的制度后果。  (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属于全民,但却不能分解、量化到每一个人,没有哪一个人或法人能够合法占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财产和控制权。国有产权缺乏一个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这会造成两种现象:一是所有者代理人多元化。国家在取得国有商业银行财产的代理权后,要向各级政府、各部门分配部分控制权,这就给各级政府、各

5、部门干预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代理人之间以及代理人与所有者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这可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受到各级代理人的侵犯。这种国家所有权分别由各级政府行使和政府过度介入的直接后果是银企关系不规范、不良资产的增加。二是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没有人能合法占有银行剩余,所有者监督银行经营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从而导致监督效率低下,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银行经理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风险扩大银行的规模,不计成本增加负债。这种没有风险约束的规模扩张必然加大银行经营的风险。  (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非排他性。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非排他性包括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和收益权的

6、非排他性。使用权的非排他性是指某个人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使一项权力时,并不排斥他人对其行使同样的权力。收益权的非排他性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由全民共同占有,无人可以单独占有。这种非排他性有可能产生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方面是很难排除其他国有产权主体对银行产权的侵占行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产权结构,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的员工同样拥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所以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很难避免自己的产权被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侵蚀。这种产权制度助长了企业资金需求的盲目扩张,使企业没有为投资、融资承担风险的责任和意识,没有贷款到期必须偿还的

7、约束力。各级地方政府又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把信贷资金作为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将一些财政支出的项目变相转嫁给银行,把资金配置的市场行为异化成为一种财政分配行为,导致严重的信贷资金财政化,影响了信贷资金的运用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另一方面是国有产权主体(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的内在责任外在化,形成风险的转嫁。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属于软债务,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使其将自己的经营亏损通过银行负债转嫁给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则通过增加存差和增加对央行的负债,使风险转由国家来承担。银行有可能把正常业务(指非政策性业务)经营中的不良债权转化为政策性亏损,从而推卸自己

8、的责任。这种风险转嫁机制不仅不能消除风险,反而可能诱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增加他们对这种转嫁安排的路径依赖,形成制度性风险。  (三)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  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是指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益权和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加上无人可以合法拥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从而在国有产权内部转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一方面是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即使实现内部转移,国家最终也要承担全部风险。这样,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所有者就很难通过产权市场来实现产权的转让,从而分散和转移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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