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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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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租金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改进意见【摘要】对预付租金融资租赁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现行老办法在租赁的第一期不摊销是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最后一期不分摊也欠妥当。笔者设计的新摊销办法是在整个租赁期都摊销,在租赁的前期用实际利率法,最后两期改为直线法。会计分录也应实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
2、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这还是过去的老办法。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这样做并不妥,不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
3、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第一期也在租赁期内,凭什么不分摊融资费用?在租赁的第一期,应付租赁款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它就应当分担融资费用。不仅如此,它应分摊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是最多的,因为它的应付租赁款最多。不错,第一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含利息,但不等于第一期就不分摊未实现融资费用。应按应付租赁款减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第一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下面用一权威教材上的例子(陈信元主编《财务会计》(第二版)3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说明“第一期不摊销融资费用”的老摊销方法和笔者提出
4、的“第一期要摊销融资费用”的新摊销方法。 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1台设备出租给乙公司,设备成本23000元,公允价值29000元,租期4年,每年初应付租金8000元,租赁利率8%,设备预计经济寿命6年,无残值。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10元的价格优先购买该设备。老办法的摊销表是: 新摊销表和前面那个老摊销表区别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二栏“计息基数”。拿第一年来说,由于第一年初已支付8000元租金,这8000元就不再计算利息了,第一年的计息基数只能是28616 -8000=20616
5、。这20616元的应付租赁款应当在第一年计息,利息费用为20616×8%=1649元。这正是老办法忽视的地方。后付租金第一期的计息基数和应付本金额是相同的,(在本例都是28616 元),不需要分设;先付租金这两项不相等,需要分设。这是先付租金摊销表和后付租金摊销表的主要区别之一。许多教材中这两个表的格式是相同的,实际上是把后付租金的摊销表照搬到先付租金的摊销表中来,这是它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
6、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
7、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会计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3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2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8、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 【参考文献】 [1]吴尚宗.对融资租赁会计三个问题的看法[J].财务与会计,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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