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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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理由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所有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平台,建立动产租赁登记制度是一种根植于商业实践的创新思维,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在登记中无需严格区分融资租赁与非融资租赁,租赁登记不是对租赁物动产所有权的登记,不产生动产所有权,也不证明动产所有权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理由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仅证明动产租赁关系,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这样一方面将有利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推动我国融资

2、租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充分发挥优势,为更多的交易提供权利公示服务,不断完善,朝着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发展。  关键词:融资租赁;登记;法律规范  1674-0017-2012(4)-0040-04  一、登记制度缺失,不能有效保护出租人利益,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法律对租赁关系给予保护,既保护承租人,又保护出租人。在承租人保护方面,我国合同法专列融资租赁为一章,通过规定租赁权为债权,并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等制度,赋予租赁权以准物权的效力予以保护,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的理

3、由是由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缺失,动产出租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担巨大的交易风险,从而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传统民法认为物权是对世权,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物权的产生与设立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公示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是物权公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确立了物权公示这一基本原则,规定登记和交付(占有)分别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设立的公示策略,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律上有效的所有权,而动产一般采用交付(占有)作为公示方式。1  租赁关系的最大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在动产租赁的情况下,由于法律不

4、要求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占有即推定为所有,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这一事实便产生了承租人拥有动产的假象,第三人不再能够根据占有这一外观表象而判定谁是真正的所有人,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或者抵押、质押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可能会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导致出租人的所有权落空,为此,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着巨大的交易风险,这一理由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20世纪中叶之后开始在发达国家获得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2004年全球租赁交易总

5、量达到约5791亿美元,工业发达国家市场渗透率一般为20-35%,美国融资租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30%;2而同期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仅为1.5%,对GDP的贡献只有万分之三。从发达国家情况看,我国融资租赁业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另外,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将会便利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有税收、会计、监管制度等多种理由,但是登记制度缺失所导致的对出租人权利保护不足,无疑是阻碍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理由之一。  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选择  实践证明,动产所有权以占有进行公示的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动产租赁

6、业的特点和需要。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占有这一方式已经无法对租赁物的真实所有权归属进行公示,租赁关系必须通过登记进行公示,明确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状态,才能防止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因承租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到侵害,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加拿大、俄罗斯、阿根廷、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很多国家都有关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制度。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承租

7、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表面上是“融物”,其实是“融资”。这里的出租人享有两个权利:一个是租金债权,另一个是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出租人的这个所有权与普通所有权有重大不同。因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酬劳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而言,其交易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相当于融出资金及利润的租金,而不在于收回租赁物,只有当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才行使取回权。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租赁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担保物的属性,这里的所有权实质上

8、是在行使担保物权的功能。尽管出租人在名义上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实际上只是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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