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ID:23291003

大小:164.51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8-11-06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1页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2页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3页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4页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转)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11-08-2112:16:56)    一、相关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  (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四)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

2、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  二、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

3、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

4、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川省目前无相应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当月实际发生额的80%(限一人一号),见大地税函[2010]7号及辽地税函【2011】123号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

5、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四、车辆费  国税发[1999]058号和财企[2009]242号文件有关车辆费的规定同通讯费。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文件规

6、定: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7、(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目前无相应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实际发生额的2700元/月,见大地税函[2010]7号)   五、福利费及其他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免征个税。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特别是把可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仅限定为“生活补助费”,增加了纳税负担。  国税函[2009]3号文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再次明确了福利费的范围,较个税实施条

8、例的福利费范围有所扩大,且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随后出台的财企[2009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