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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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简谈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导读:摘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以最大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是一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负有的义务。本文系统的分析了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构成,并对保险法草案加以分析,提出了倡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  :A:1009-0592(2009)02-084-02    一、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欺瞒地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

2、同规定的义务的原则。承袭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该原则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时至今日,诚信原则已逐步发展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们称为“帝王条款。”豍保险法作为民商法的一支,不仅继承了诚信原则,更是把该原则发挥到更高境界,即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其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善意、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烙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豎  为什么在保险法中需要保险合同双方以“最大”的诚信来

3、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是因为在一般的民事领域,缔约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有关信息以及所面对的风险的认识能力相当,即双方当事人的缔约信息较为对称,法律没有必要给任何一方以特殊保护。但是在保险活动中,情况则有不同。由于保险标的往往处于被保险人的制约之下,很多信息保险人也无法自行调查,在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决定是否承保时仍然需要依赖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这种双方对保险标的的信息的严重失衡使得保险人处于易受损害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平衡双方利益,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法律令被保险人承担更高水平的诚信义务,如要求他全面告知

4、,如实陈述,信守保证等。这就是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二、告知义务的法律概念辨析    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时,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它与其他义务制度的最明显区别在于义务的履行期间和保护的客体。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间为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之前。纵观各国法律,均规定告知义务履行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从实务来说,也只有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进行告知才有实际作用。先合同义务保护的客体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而告知义务正是为了保护保险人这

5、一缔约主体的信赖利益而设立。因而告知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将告知义务定性为先合同义务,不但对于在立法上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将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危险增加时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加以区别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理上通常认为告知义务有狭义、广义两种类别。狭义告知义务是指保险缔约时,投保人必须将对危险程度估计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况披露给保险人的义务。广义的告知义务是指除狭义的告知义务之外,还包括投保人在保险危险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豏采用广义告知义务的国家以

6、德国为代表。与此相对,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则采用狭义上的告知义务,即告知仅为保险合同缔结时的讯息披露。至于保险危险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讯息揭示,多数国家立法将其定义为“通知义务”。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缔结时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能够获取足够的讯息以决定是否缔约或者何种条件下缔约。而保险危险增加时的资讯揭示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获知保险危险程度的变化而采取有效的危险评价和制约措施。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一方的资讯揭示,其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评估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确定其自身给付义务的范围。豐三者分别处于保

7、险合同缔结和履行的不同阶段;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上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在立法上区分三种不同的资讯揭示义务,将告知义务限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前的资讯披露,即采用狭义的告知义务定义。  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区别。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区别是明显的。告知义务是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有关保险合同标的的目前状况及与风险评估有重要影响的相关事实情况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说明义务则是保险人对涉及保险合同条款及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的说明、解释义务,明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真实含义的义务,以及解释与保

8、险合同条款含义有关的文件的内容的义务,其创立的目的旨在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三、告知义务的的构成    (一)告知义务的主体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笔者认为在这一理由上有待完善。通常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的情况是最为了解的,因为每个人最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因此,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能判断自身的状况,并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相应的行为。所以,只有被保险人最清楚自己的健康状况等信息,从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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