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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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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金融体制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第1...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上述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废除在美国实行了66年、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并对世界金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以及其它一些相关法律中有关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行业经营的条款,从而使美国金融业从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迈向了混业经营的时代。正在进行金融体制重大改革的我国,是否也要立即实行混业经营?本文试图从美国金融体制的演变中探索有益的经验,以期对金融改革提供借鉴。 一、
3、美国分业经营的历史轨迹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的重工业迅速发展,资本市场蒸蒸日上,证券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其高额的回报还诱发企业抽回银行存款而转入证券投资,金融机构也将大量贷款投放股票市场,吹起了股市泡沫。但是,狂热的股市没有持续多久,泡沫随即破灭。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危机,也为了保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有必要切断银行资金流向股市的通道,进行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家。于是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第一次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并且将当年主宰美国金融业的J·P·摩根公司限制于商业银行领域,而J·P·摩根公司的证券业务部独立出
4、来,成立了摩根·斯坦利公司,专营股票和债券业务,这就标志着现代投资银行的产生。 《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作为罗斯福总统上任后实施的新政策之一,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符合当时的国家利益,与其他法律、政策共同作用,有效地遏止了灾难的根源-资本市场的混乱,恢复了公众对国家和金融体系的信心;二是法案只花费了较小的成本,得到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共同欢迎。 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美国混业经营的模式确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为了生存
5、和发展,对《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所导致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开始想方设法避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通过兼并投资银行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向证券业渗透。与此同时,美国金融界开展了由商业银行发起、证券业与保险业随后加入的游说美国政府和议会的活动,要求取消跨业经营限制,修改直至废除《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最终获得了成功。 美国金融体制历经混业-分业-混业的演变,我们可以运用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对混业经营的产生进行理论解释: 1、稳定的金融体系功能与可变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共同演绎混业经营。 2、金融组织(机构)之间较低的资产专用性为混业经营的转换减少了置换成本。 3、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机
6、理崇尚混业经营。 三、对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1、金融体制必须适应金融状况的发展。在金融领域,金融状况是生产力,金融体制是生产关系,金融状况决定了金融体制。当金融状况发生变化时,金融体制就必须进行改革,以满足金融发展的要求。如果脱离金融状况仅就分业与混业的利弊大做文章,显然是纸上谈兵。 笔者以为金融控股公司型的混业经营能否走向成功之路,仍是一个有待观察的尝试,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在基础体制本身设计没有根本变革的前提下,所谓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最后只能走到一条死胡同。这已经被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银行直接办所谓的“三产公司”所证明。 从本质上说,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间竞
7、争能力的差别并非来自于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而是其不同的体制与管理,因此,深化体制改革和强化管理,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选择符合现状并对金融未来的发展并不构成阻力。 2、混业经营必须具备成熟的条件。美国的分业经营大约走了70年的历程,在分业做得非常好的基础之上再实行混业,而中国实行分业经营还不到10年,可以说相当的不专业。众所周知,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混业经营的第二个条件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混业经营的第三个条件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国之所以能在分业经营后重拾混业经营,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
8、如果仅依靠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改革,是很难突破现存体制的。 若无视这些条件,盲目搞混业经营,其后果只能是各业之间互相传播风险,放大原有金融风险的影响度。我们已经领受过不顾国情、盲目开展金融混业经营的教训。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一次金融高峰论坛中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笔者以为,今天我们符合国情地选择了分业经营,分业经营也恰逢其时地选择了中国金融,历史已经告诉现实,现实将会告诉未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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