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研究反倾销之正常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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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研究反倾销之正常价值确定【摘要】正常价值是认定倾销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倾销幅度。在认定倾销价格过程中,由于出口价格是明确的,而正常价值复杂不易确定,并且WTO规则没有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正常价值往往是争端双方矛盾与争议的焦点。【关键词】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一、倾销的定义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一般对倾销的认定分三个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i。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是(正常价

2、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ii。二、WTO规则、美国、欧盟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美国和欧盟与WTO规则一致,根据涉诉产品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美国和欧盟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与WTO《反倾销协议》基本保持一致。按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的规定,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类:(1)国内销售价格: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

3、的销售费用和利润。当然,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使用时有先后适用顺序的。《反倾销协议》规定:(1)作为正常价值相比较的同类产品或者相似产品,在销售数量上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在这种条件下,其国内销售价格才可被使用。(2)当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没有销售,或者销售量很小的时候,不能用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进口国可以用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3)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都无法使用时,确定被控诉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是适用结构价格。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及其他费用和利润所形成的价格。2、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

4、值的确定WTO规则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确定正常价值并没有严格规定,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一般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替代国是指存在着与被指控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业和竞争性市场,并且其经济发展水平或产业发展的状况与出口国具有某种可比性的市场经济国家。尽管替代国制度已经得到WTO的承认,但是因为其介绍说明比较模糊,即没有明确提供具体解决方法,更没有明确要求采用替代国的方法iiio因此,在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各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业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被控诉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适用生产要素法来确定正常

5、价值。生产要素通常包括:(1)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采用的原材料数量;(3)能源和其他设备消耗量;(4)有代表性资本成本,包括折旧等。如果不能适用生产要素法时仍适用替代国制度来确定正常价值。欧盟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列出了详细名单,应当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替代其正常价值。欧盟非市场经济规则的主要制度包括类比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组成。(1)类比国制度。首先,确认被调查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然后欧盟根据“合理”、“适当”灵活地选择类比国,出口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为类比国国内相似产品的实际价格,或类比国出口销售的实际价格或类比国的结构价格iv。(2)一国一税制度。指

6、的是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欧盟对所有出口商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不考虑各个出口商品价格的差异。其目的在于防止非市场经济国家指令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由反倾销税较低的出口商出口该产品来规避反倾销税。美国的生产要素方法是确定正常价值的一种摩擦方法,更适合正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当其不能适用时再适用替代国的制度。而欧盟的制度有其客观性也有不合理性。其中,类比国制度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对“合理”、“适当”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其一般会选取对其有利的类比国来确定应诉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无论劳动力还是经济水平都比应诉国高得多的国家。一国一税制度也具有其不合理性,如果非

7、市场经济国家完全控制价格,那么其设想的倾销规避行为是存在的。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就不会存在不同企业价格不一样的情形,一国一税制度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三、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被包括新西兰、新加坡、俄罗斯等97个国家承认。但仍有国家不依据事实,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政策。回顾我国反倾销应诉案例中,欧盟和美国都采用用替代国制度来认定我国的正常价值,甚至将替代国锁定在新加坡、奥地利、瑞士等劳动力成本明显很大程度上高于我国的国家。不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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