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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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河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何为国际河流,在不同历史时期,国际法律文件对其有不同界定。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制定的《河流自由航行规则》将国际河流定义为“分隔或经过几个国家的可通航的河流”;1934年国际法学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河流航行规则》第1条指出“国际河流是指河流的天然可航部分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及具有同样性质的支流”;摘要:国际河流具有共享性,国际河流的共享

2、不仅有其历史渊源、现实基础,也有其理论及实践依据。国际河流不是“一切人共有的物”,其共享的主体应为流域各国;共享的核心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共享者一方面享有共同分享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共同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行使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权时,应相互尊重主权,以共同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无害利用原则等为指导,加强国际合作,以使国际河流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  关键词:国际河流;共享性;法律内涵  1671-0169(2012)02-0029-05  一、引言  何为国际

3、河流,在不同历史时期,国际法律文件对其有不同界定。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制定的《河流自由航行规则》将国际河流定义为“分隔或经过几个国家的可通航的河流”;1934年国际法学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河流航行规则》第1条指出“国际河流是指河流的天然可航部分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及具有同样性质的支流”;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即赫尔辛基规则)第2条提出了国际流域的概念,“国际流域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水泵的分水线内的整个地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上变化体现了

4、国际社会对国际河流认识的逐渐深化:国际河流不只是单一的分隔或流经不同国家的可通航的干流,而是包含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整个水区域系统,其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各组分间互相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对国际河流必须以生态系统为本位,做好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以促使其得到可持续利用。  国际河流的法律性质是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理由研究中进行理论推导的逻辑起点,构建科学、合理的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体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对其法律性质作出清晰的界定。关于国际河流的法律性质,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国际河流是一国的国内自然资源,各国对

5、处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国际河流可以任意处置、使用,不必考虑对他国造成的影响;二是认为国际河流是流域各国的共享资源,应由流域各国进行公平、合理利用,各流域国在利用其境内国际河流部分时有义务确保不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目前,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河流的共享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但是在理论研究中国际河流的共享性却并未得到充分论证,其法律内涵也不明晰,这使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共同开发管理等制度安排等缺少理论基础。为弥补理论研究的不足,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证国际河流的共享性,并对其法律内涵进行剖析。  二、国际河流共

6、享性的证成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国际河流具有整体性,无法分割,因而无论一国如何强调对其境内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永久主权,都难以否认它的共享性质。国际河流的共享不仅有其历史渊源、现实基础,也有其理论及实践依据。  (一)国际河流共享的历史渊源  河流水资源为自然界天然产生,不是个人劳动所得,因而从源头上说其没有原始所有人,如空气、阳光一样不是属于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当水资源充足、不存在供需矛盾时,人们并不关心它的归属,而是把它当成“自由财产”,随意取用,互不干涉。但随着水资源日渐稀缺,各国因水的利用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驱

7、使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各国对河流水资源的权属作出安排。  在国内法上,由于水资源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国家公有制度,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且平等地使用,如日本《河川法》规定,“江河属国家产业,江流河水不得隶属于私人所有”;西班牙《民法典》规定,“公共所有的财产包括运河、河流、激流、海滩及未特许的矿产等”;阿根廷《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的公产包括……江河、河床、顺天然水道奔流的其他水域等”[1](P32-76)。在国际法上,由于国际河流在自然特性上依附于不同国

8、家的土地,这使它与不同国家的领土主权紧密联系。国家主权的平等致使国际河流不能为任何一个国家单独拥有,因而一般依惯例由各国在本国境内对国际河流水资源进行使用、处置,流域各国在事实上共享国际河流水资源。一旦出现利用冲突,则通过主权国家间的条约来协调。自中世纪以来,有关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的条约被大量缔结。流域国缔结的条约中逐渐确立起国际河流的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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