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ID:23248249

大小:65.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06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_第1页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_第2页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_第3页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_第4页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探讨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收入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探讨了企业租金收入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纳务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之间的差异,并分析了在实务工作中如何处理这些差异,以实现同时满足税法和会计两方面要求。  关键词: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1673-291X(2011)27-0027-03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常发生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的出租行为,因而取得租金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200

2、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和2009年流转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改革又转变了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和企业按会计准则确认的租金收入产生了的时间性差异,在实务工作中如何处理这类差异以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就变得很重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租金收入涉及主要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09年1月1日以后,租金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租金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采取了收付实现制。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纳税人租金收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租金收入按月纳税,上个月的税款需要在下个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二)企业

4、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遵循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即权责发生制。而2008年1月1日以后,租金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我们把这种制度安排称之为合同约定制。合同约定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收付实现制,如果承租人不违约,那么合同约定制等同于收付实现制,但是如果承租人违约,两者有差别,收付实现制不确

5、认收入,而按合同约定制需要确认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后,租金收入由于存在政策新旧交替衔接和合同约定制实际执行的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两个涉及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理租金收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由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3条规定,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

6、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这一补充通知可以理解为是为了避开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就已经开始出租而合同约定实施以后才收取租金收入情况下重复征税而出台。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2007年1月1日将一厂房出租给另一企业,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为1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2008年7月1日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30万元。那么2007年底,出租方按原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10万元,而2008年7月1日实行合同约定制,如果没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解释,那么又需要重新确认30万元的租金收入,这就造成了新旧交替的重复征税,因此,按照上面文件的解释,2008年7月1日可以将

7、30万元减去原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10万元以后的余额20万元确认为租金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理由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1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按照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