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发改委(物价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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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发改委(物价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送审稿)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施行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调查

4、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定性、法律适用、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等。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等。1.【规章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

6、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3.【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第四十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发改委令

7、第22号)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

8、13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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