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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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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治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编者的话 中国在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中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期,法治社会建设仍面对着各种挑战。其中,如何使得政府引导下的经济社会建设既保持活力和创新,又严格恪守法律规范,亟待深思和解决。“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否会禁锢政府的开放思想和创新精神?如何切实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执
2、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会推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动力、促力。一个国家、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 如何切实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呢?这需要在理论上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涵义、“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关系,以及“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与法治的关系有正确的认
3、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能力的策略和途径。 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涵义与相互关系 要明确“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涵义,首先要明确“法治”的涵义,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
4、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 但是,法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并不否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法治不仅不排斥选贤任能,而且追求和保障选贤任能,通过选贤任能实现法治的目标。而“人治”则是指执政者依其个人意志和偏好治国,“人治”并非指选贤任能,重视人的作用,“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治国理政方式,不可能二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和“共存共荣”。 法治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法治否定或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但是,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因为道德教化具有重要作用就将之上升为与“法治”同等重要或更重要
5、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不正确和有害的。 法治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并不意味着法治否定或忽视个别性、特殊性、变动性和灵活性。法律并非会把执政者治国理政可做和应做的一切都予以全面、具体和僵化的规定,让执政者只是依“法”(样)画葫芦。事实上,法律一般都会赋予执政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只是这种自由裁量不同于“人治”的任意裁量,而是在坚持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前提下的自由裁量,是在追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统一前提下的自由裁量。 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并不意味着法治否定或忽视实质正义。法治显然不是为法
6、而法,为程序而程序,法治的目的是人的自由、幸福,即实质正义。法治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实质正义,要通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尽量消除或弥补某些程序可能对实质正义的损害,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法治思维。以上我们明确了法治的基本涵义。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涵义就比较好理解了。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理由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首先,法治思维是
7、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理由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理由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深思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理由,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理由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深思和认识乃至解决理由的过程。 法律手段。所谓“法律手段”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
8、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理由、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策略。广泛而言,法律手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也包括对法律所创制的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机制(如市场机制、监管机制、监督机制、解纷机制)、设施(如行政裁判所、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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