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法律监督要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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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法律监督要有利于司法公正法律监督要有利于司法公正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监督要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但人民检察院在如何运用法律监督来保障司法公平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难题,必须认真面对。  一、法律监督的实施要遵循司法规律,特别是司法独立性的规律  司法的独立性是保障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规律。1608年发生在英国的柯克法官拒绝国王詹姆士一世提出亲自进行司

2、法审判要求的案例——“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所揭示的就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作用。司法独立性是司法最重要的规律,它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必不可少的前提。我国宪法第126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宪法第129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产生两个理由,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如何避开与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相冲突;二是人民检察院在体现制约的刑事诉讼中,如何实施法律监督。从目前来看,检察院采取了两种做法,面对

3、法院的审判,检察机关以公诉、抗诉作为基本的手段,也就是说,虽然人民检察院强调法律监督,但一旦涉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却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公诉权和抗诉权,而这两项权力从严格作用上说都属于制约性的权力。故实践中宪法第129和126条的矛盾化解是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手段发生变化为前提的。于是,围绕法律监督出现了很有趣的一幕:人民检察院强调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也强调自觉接受监督,但事实上法律监督并没有发生。人民检察院依然通过公诉和抗诉制约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也仍然在人民检察院的制约中实现

4、依法独立审判。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解决,是通过检察机关没有采纳监督而采纳了制约而实现的。  另一方面,宪法第135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互相制约,在这一条件下,就要处理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和司法制约的关系,有一个如何避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实施监督又进行制约的冲突理由。因为监督是外在的、滞后的、不对等的,而制约是内在的、对等的、同步的。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互相制约,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特别是,当宪法第135条明确规定公、检、法在刑事诉

5、讼中是互相制约的关系后,涉及到诉讼和司法公正的理由,就主要应当通过制约来解决。而抗诉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在这一前提下,再强调法律监督就有一个如何与宪法第135条不相抵触的理由。从逻辑上说,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规定公、检、法互相制约,意味着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受到了限制。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实施法律监督,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制约为主,而检察机关最主要的制约手段就是公诉和抗诉。  必须指出,从法的规定看,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

6、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并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人民检察院如何实施法律监督。同样,刑诉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什么环节、用什么手段实施法律监督,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有权进行法律监督,但却缺乏法律监督的具体规范。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虽然宪法有法律监督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并不是任意的,更不能把检察机关所有的行为都称为法律监督。从司法规律的要求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

7、独立审判,这是当代法治的重要原则。而宪法第135条则明确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不违背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必须尊重司法的这一规律和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要进一步明确两者的界线。比如,检察机关什么时候适用监督,什么时候适用制约,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当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互相制约的情况下,法律监督如何实施?  长期以来,中国检察学界面对这个理论和实践中的矛盾,采取的基本做法是将法律监督和制约相混同。似乎制约和监督一混同,这两者间的矛盾就没有了。迄今为止,中国检察

8、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没有摆脱监督和制约的同一论。这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制约和监督的差别是极为明显的。从权力约束的角度看,监督具有外在性、不对等性、事后性等特点,而制约具有内在性、对等性、同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正好构成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约束模式,并不会因为我们不承认其差别,这些特点或差别就会消失。正确的做法是正视其差别,各取所用,使之服务于我国司法公正。事实上,将制约和监督相混同不但没有解决理由,反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更多的理由。即使检察学界内部也存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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