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合理射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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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监督的合理射程探讨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当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局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存在射程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从宪法定位的角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研究,合理拓展法律监督权的范围,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其宪法职责。  [关键词]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宪法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有法律监督权,除此再无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明确规定

2、。这种情形,导致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被局限于诉讼监督,更广泛的法律监督职能则缺乏立法的支持。实际上,诉讼监督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部分。  一、法律监督存在的必然性  (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渊源使法律监督有其历史必然性  御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立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殊政治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纲纪、巩固中央集权制度,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①虽然古代的御史制度与我们现在的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全一致,但是二者有很多相似性:地位的独立性、职权行使的权威性,目的都是维护国家及其法治的统一。这些共通点都说明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是植根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土壤的,是列宁的法律

3、监督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二)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出现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根据宪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监督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立法职能;另一方面,在监督形式上,无论是常设机构通过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汇报以及进行专项检查等途径的监督,还是通过人大代表的质询、议案等途径的监督,都难以保障监督的系统性及其效果。②那么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用其他形式

4、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法律规定了由检察机关来专门行使这种法律监督权,这也就是法律监督存在的现实正当性。  (三)法律监督的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必然性  法律监督理论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监督理论,是为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而设定的。而法律监督具有的权威性需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实施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具有法律监督行为的合法性,而国家权力机关还承担了立法职责,只有检察机关是区别于其他机关而存在的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③  二、我国法律监督的实际射程与合理射程  (一)现

5、阶段我国法律监督的实施情况  1.重视刑事追诉权忽视监督权的行使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直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来抓,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做出了贡献。但是相对于打击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力度相对较弱。  2.重视诉讼监督忽视行政执法监督  不少检察机关忽视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些是认为对执法行为没有监督的依据从而不能监督,有些是碍于人情或者关系而不愿监督,有些是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不敢监督。  3.法律监督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诉讼活动过程中的监督。这其实是对法律监督范围的一种人为的缩小。因为宪法给检

6、察机关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不单纯是诉讼监督机关。当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和我国立法不完善也是有关系的。除了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外,只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但这三部诉讼法却对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权的规定表述不明确,而诉讼监督权的依据也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依据。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合理射程  既然宪法给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那么为了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就必须明确法律监督的合理范畴。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当

7、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局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存在射程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从宪法定位的角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研究,合理拓展法律监督权的范围,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其宪法职责。  [关键词]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宪法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有法律监督权,除此再无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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