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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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高职院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 要 在大学生状告母校事件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本文首先厘定了高职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产生的症结所在,即高职院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高职院校的自主权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针对这些理由,本文提出了应策略略,即加强对高职院校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高职院校的管理机制以及加强对高职院校行使管理权的监督。  关键词 高职院校 管理机制 法律纠纷  基

2、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立项课题项目“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G09DB301)和2011年度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项目“高等职业院校和谐教育的研究及发展的路径选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HYB110175)。  简介:邱杰,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1009-0592(2012)06-253-02  自从1998年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我国出现了首例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以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和

3、谐处理以及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理由,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能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关系到教育活动和教育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一、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明确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效预防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纠纷的前提,对于指导现实的学校管理和司法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高职院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形成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高职院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职院校在学籍管理、学位的

4、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当学生的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允许学生提起行政诉公,请求司法救济,学校不能阻碍其实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即高职院校作为事业法人、学生作为自然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职院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而学生也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对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学生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学生与学校发生的如缴费、提供教学、

5、包括住宿和饮食在内的后勤服务以及对学生的人身、财产所给予的安全保障则明显地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时,学生完全有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二、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理由分析  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理由多种多样,主要有:  (一)高职院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渐次深入,法治理念的渐入人心,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  高职院校的学生已是成年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作为受教育对象的大学生,已由不清楚自己应享有哪些权益,或者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转变为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十分关注自己的合法

6、权益,并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学生维权意识的高涨,导致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日益增加。  (二)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管理的效率,导致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产生。  1.高职院校的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  高职院校作为拥有一定自主权的事业法人,传统的管理理念就是服从,要求教师服从于学校、学生服从于教师,高职院校的这种落后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在传统落后的理念支配之下,高职院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管理并服从学校的客体而非平等的自然人,不够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  这样,高职院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以

7、及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时,都以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为主体,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却处于服从于被动的地位,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引起高职院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  2.不适当地扩大学校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即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  高职院校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往往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重视它的秩序性和效率性,而对其程序性、公正性及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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