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论文

简论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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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论文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乡村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我国转型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中,案件纠纷在主、客体上存在的特殊性既是基层法院必须面对的微观环境,也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理由。在明晰转型期乡村司法职能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有必要以加强诉调联动、司法释明和审判公开为主要的司法策略,探索参与当前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转型期;案件特殊性;司法职能;司法策略  :A  一、引言在

2、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命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结构转变为开端的全面的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乡村社会原有内向、封闭结构的逐渐崩解,致使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对着新的时代背景。在从乡村社会向公民社会、从长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期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中纠纷主体意识所具有的传统乡土社会特色、案件客体所反映的“利益纠葛”纷繁复杂、纠纷处置中“权威无序”等特征,构成对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的巨大挑战。对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转变的外源性特征更加显著,其工作中所面对的矛盾冲突也更加剧烈、直观。  在偏远地区基层

3、法院的视角下,细致入微而又无所不在的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既是基层司法工作中必须适应的微观环境,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理由。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地认识到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当前司法所承担的时代使命,优化深入到基层的乡村司法策略,在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认识:转型期乡村案件的特殊性从笔者所在地区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案件收结存数量上看,近年来,案件呈现出持续的高速增长态势。这直观地反映了笔者所在的乡村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增长态势,以及基层法院在办案数量上不断增加的工作压力。但从司法策略的优

4、化角度看,对基层司法更具挑战作用的并不是案件的数量,而是在转型期乡村社会特有的生态环境下,各种案件在争议主体和客体上所表现出的特殊性。  (一)争议主体的特殊性  案件的争议主体,即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从司法普适主义的角度看,任何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都是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其生活居住的地点是否为乡村,并不影响这一司法基本命题的成立。但从司法特殊主义司法特殊主义,在本文中特指认为规则在适用中存在大量例外的司法理念,而不是指认可规则之外的特权或特殊待遇的司法理念。的角度看,尽管参与诉讼的行为目的并无特殊之处,但因所处大环境的不同,乡村纠纷主体行为本身——或

5、者说其行动策略和方式——却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显现出与众不同的特殊性。  1.以“议事”方式参与案件诉讼  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所在地区通常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进地区,往往也是具有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特点的典型地区。当地群众对诉讼、调解等社会解纷机制的认识,大多停留在“摆事实”、“讲道理”的乡村“议事”层面。由于这一认识上的偏误,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或调解时,通常会反复地描述案件所涉纠纷在发生和流变上的各种细节理由,再结合乡土“义理”展开说理,其内在逻辑的精致程度并不亚于现代法治的逻辑体系。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由优秀站.zbjy.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6、.尤其在微观事实的认知层面,“议事”方式下的事实描述往往比司法程序下的事实认定更加精细入微。然而,“议事”方式的事实描述恰因如此精细,甚至于琐碎,往往会存在举证不能的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贺少锋,陈庚: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思——以偏远地区基层法院为视角在传统乡土社会中,“议事”仲裁者基于熟人社会关系下对纠纷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个性、品格以及处事方式等多方面的长期了解,通常可以综合性地判断、还原纠纷全过程的精细事实。即使事实判断和还原上出现了偏误,由于传统乡土社会人员流动性极低,熟人社会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会自行评价“说谎者”的行为,使之

7、在被发现后处于社会舆论上的弱势地位,难以在当地正常地开展社会交际生活。从这个作用上看,举证不能的理由并不会真正地对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议事”仲裁者形成困扰。但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乡村人员流动性逐步增大,熟人社会的大环境逐渐转变,半熟人社会的人际交往关系已经无法对“说谎”行为形成有效的内在约束[1];另一方面作为仲裁者的法官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同逐步增加,对传统的“议事”方式逐步扬弃,导致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之间的交流障碍日渐凸显。特别是在青年法官的身上,甚至会表现出一种以法治精神为信仰,欲与传统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相割裂的内心冲动。因此,在乡村司法实践中,

8、习惯于“议事”方式的当事人,常会处于举证不能的现实困境和与青年法官的交流冲突之中。  2.以实质合理看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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