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开征遗产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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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开征遗产赠与税开征遗产赠与税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开征遗产赠与税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遗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长期以来受多种理由的影响,我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征收遗产税的成本较大,而且收上来的税额也不会很多,但征收遗产税的社会作用远远大于纯财政的作用。本文从开征遗产赠与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的重要作用出发,提出征收遗产赠与税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遗产赠与税;和谐社会;立法倡议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

2、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对此我国政府也予以高度的重视,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的重要挑战。本文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视角来考虑,提出及时征收遗产赠与税,以调节居民之间的财富差距,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长期未开征遗产税的理由分析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从各个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经验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在20

3、世纪40年代国民党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至今我国仍然没能开征遗产税。究其理由主要有:(1)征收遗产税的税源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非常有限,甚至住房等都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2)征收遗产税的法制不够健全。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没有作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3)人们的税收观念

4、落后。  二、现阶段我国开设遗产赠与税的现实作用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收的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多少的悬殊现象,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缓解个人收入拉大带来的矛盾。针对中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经济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  开征遗产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开征遗产赠与税,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就遗产税本身的

5、特点而言,这种税可以说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对以往征税不足的弥补。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严重超过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差距也已成为目前中国的重要理由。另一方面,由于遗产的继承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而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推动人与社

6、会的和谐。  三、构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总体设想  1.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制模式。遗产税征税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财政收入、公平原则和征收成本的权衡过程。目前世界上遗产税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和遗产税制,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应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合二为一的总遗产税制模式。首先,目前中国个人财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隐蔽性较强。其次,总遗产税制可以节约征税成本。  2.纳税人和征税范围。(1)纳税人。中国遗产赠与税的纳税人应遵循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居民纳

7、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其在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税;凡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其境内遗产征税。(2)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继承人和接受赠与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税基与税前扣除。遗产

8、税的税基为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依法减除各项宽免、扣除后的余额。(1)遗产总额的确定。应纳税遗产应体现宽税基的特点,覆盖范围应包括死者遗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用品及死者配偶共同持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不应包含在内。(2)扣除项目的确定。国际上通行的扣除项目为:被继承人所欠的各种债务、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公益事业的捐赠、配偶之间遗产的必要扣除等。(3)考虑到我们国家现阶段经济的发展,中国遗产赠与税扣除项目可适当放宽,在税制设计时可通过减免税规定来抵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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