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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法制史 宪法 法理学考试要点 (基本梳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l`一、中国法的起源其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其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其三,刑起于兵。夏朝的刑罚可能有五种:即墨、劓、剕(膑)、宫和大辟。墨刑为在犯罪人面部或额部刺字并涂墨;劓刑为割去犯罪人的鼻子;剕(膑)刑为砍去犯罪人的腿;宫刑为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官;大辟为死刑。后世将其称为“夏代五刑”或“奴隶制五刑”。西周、立法思想(一)“以德配天”(二)“明德慎罚”(三)“敬天保民”(四)“亲亲”、“尊尊”吕侯制刑(名词)西周中叶,周穆王命司寇吕侯主持制定《吕刑》。因为吕侯后被封为甫侯,所
2、以《吕刑》又称“甫刑”。《吕刑》的内容涉及刑事方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通篇反复强调一个“中”字,要求用刑应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力求不轻不重,要做到“轻重诸罚有权”,同时反复强调崇德,司法必须慎重,从选择司法官到司法的各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并指出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可以用锾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西周3.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西周的统治者认为,在施用刑罚的问题上,不但要考虑客观情况,还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状况。故意犯罪
3、和惯犯要从重处罚,过失犯和偶犯要从轻处罚。西周时,故意犯罪称作“非眚”,惯犯称作“惟终”,过失为“眚”,偶犯为“非终”。西周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行为叫做“称责”或者“称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傅别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质剂。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质剂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凭证,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七去,三不去(背,考)“七去”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
4、,去。按照周礼规定:不孝顺公婆,属道德沦丧;无子,会断绝后嗣;淫乱,破坏伦常秩序;妒忌,影响家庭关系;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及后代健康;多咀多舌,离间亲属关系;偷盗,属背信弃义。妻子有其中之一者,丈夫即有理由将其休弃。“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归的,或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或丈夫婚后富贵者,不应休弃妻子。而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制度的婚姻原则正是“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以财货相
5、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无论是“狱”还是“讼”,一般要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有书状。五听之法西周时期的审判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目听。方法虽简单且不够科学,但是心理学在法学领域的最早运用,比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春秋时期(一)“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成文法公布的意义首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处于统治阶级的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壁垒,促进了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其次,它剥夺了旧时贵
6、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再次,它有利于法律观念的推广与进步,为中华法律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法经》(一)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二)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内容:第一篇“盗法”。第二篇“贼法”。第三篇”网法”。第四篇“捕法”。第五篇“杂法”。特点:其一,《法经》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首要的打击对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其二,《法经》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法经》是中国历史上
7、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无论是内容或形式,都对其后的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蓝本。连坐: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什伍中互相纠察告发“奸人”,有坏人不告发的,什伍连坐秦朝(一)诉讼的提起秦律将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另一种是自诉,即被害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秦律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称“公室告”,另一类称“非公室告”。属于“公室告”案件,官府一律受理。属于“非公室告”案件,如官吏不纠举,当事人呈诉官府不受理,坚持要告
8、,则“告者罪”。汉朝汉朝的立法活动(二)《九章律》(名词)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汉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简答)(一)律.自秦以后,律成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二)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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