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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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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事件的法律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事件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事件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生命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用职权、过失犯罪,具体讲涉嫌玩忽职守罪。 三、警方是否尊重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作为执法人员对生命权的尊重更为重要。解救行为采取的手段是否恰当都应以减少生命损失和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为具体判断标准。 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擅自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应负法律责任。而我国对于生命权的剥夺是相【摘要】兰州警方处理讨债人事件,按照人权来说都是不妥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代表的是公
2、平正义,在执法过程中,要处理好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追求法律真实的同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对于执法活动,要遵循“法不授权即禁止”的理念,严格禁止各种乱用公权力、越权的行为,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行政公权力的损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人权 一、兰州警方击毙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按照法律上来讲,当场击毙是指事件发生时当场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公民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例外情况只有两种:一是经过严格的法院审判程序;二是我国《刑法》中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警方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刑法中算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防卫权。 据新闻报道,姜云春被警
3、方击毙的时候,依据现场情况,首先警方对姜云春身上是否装有炸药的危害性无法确认,讨债人离开发生地时,引爆炸药的危险性已明显降低,此时,劫持人质的犯罪的行为已经停止。另一方面来讲,兰州警方过度怀疑讨债人身上安装的炸药装置的危害程度能危及到小区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按照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正在发生进行时,才能有权力剥夺加害人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兰州警方立即将讨债人击毙,明显违背了合理的法定原则,属于防卫过当。在和谐社会发展的今天,生命权是公民生来是平等的、至高无上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不能对被害人和加害人区别对待。
4、按照法律来说,对于公民来说,只有防卫的权利,而没有防卫义务。对于来说,作为司法人员不仅有防卫的权利,更有防卫的义务,不能合理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就是工作的严重失职,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 二、警方开枪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兰州警方的开枪行为涉嫌过失犯罪。击毙姜云春虽然有防卫的特性,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还缺少必定要素。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是指不法侵害和行为同时发生危及到公民生命。对于假想防卫人责任的区别分为三种情况来判断:第一看防卫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致人死亡的故意,有则涉嫌构成故意犯罪;第二看防卫人主观上如果没有故意的性质但存在过失可能性,造员
5、伤亡,则属于过失犯罪;第三种情况防卫人主观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但结果确实造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意外事件。 媒体报道的信息属实的话,针对本案而言,我们首先应该查明开枪击毙姜云春时的事故现场,开枪导致的后果判断,是事先领导安排好开枪的时机、指挥者擅自下令开枪还是狙击手看情况开的枪。如果警方是防止爆炸案的发生,以牺牲姜云春的生命为代价的话,其行为结果就涉嫌滥用职权、过失犯罪,具体讲涉嫌玩忽职守罪。 三、警方是否尊重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作为执法人员对生命权的尊重更为重要。解救行为采取的手段是否恰当都应以减少生命损失和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为具体判断标准
6、。 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擅自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应负法律责任。而我国对于生命权的剥夺是相当谨慎的,例如对于判处重大犯罪分子死刑,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权力的行使要按法定的要件、方式和程序的要求进行,不能任意决定或处理不发犯罪行为,也不能滥用职权。本案,在没有收集到确凿证据下,姜云春存在以引爆炸药相胁迫言行并不听警方警告的情节,尽管警方有权利在紧急情形下且不听劝告,犯罪嫌疑人严重危害到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时,使用武器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兰州警方就将其击毙的行为有严重的滥用职权之嫌。所以,我们不能苛求警方当时就断定姜云春是否携带有炸药并引爆炸药并危及到公民安全的
7、言行。 在面对可能剥夺人生命情况下,执法人员应改采用谈判处理办法,促使犯罪分子最终接受法律制裁,而不应该立刻展开武装营救行动,不仅是为保证人质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了体现法律文明对生命严肃的态度,无论是罪犯的生命,法律也不是随便枪毙算了。这一点在香港及其西方国家有一项制度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内部专设谈判专家,他们经过特殊的培训,包含对犯罪心理学及其专业的培训,对正实施犯罪分子采取谈判,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了案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充分的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一种尊重。当然在我国2004年在深圳就开始培训第一批谈判专家,吉林四平公的杜连伟41岁的女已先后拯救16条生命,谈判
8、中没有一次失手,堪称为“中国女警救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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