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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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之十一----德国专利诉讼实务无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之诉,当事人均可提起专利无效之诉,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德国专利,也可以是欧洲专利;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提起无效之诉,也可以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提出。不过,提起专利无效之诉的,必须在专利异议期限届满和异议之诉结束之后提起。这一“阻塞效应”适用于对德国专利和欧洲专利提起的专利异议之诉。人们可以借他人之名提出无效和异议诉讼,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匿名提起。业界公认,“合法利益”由国家保证;专利无效之诉中原被告的诉讼行为均有协助公共利益实现之作用,其原因在于:垃圾专利和轻率授予的专利不应当具有有效性,此类诉讼

2、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同时,专利权人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异议或专利无效之诉而变得越来越稳定。一、欧洲专利异议与专利无效之诉【欧洲专利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欧洲专利的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另外需要注意,欧洲的专利异议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异议处由1)首席成员完成审查,2)第二成员完成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3)主席全权负责以及4)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负责法律问题及记录。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3、第100条的规定,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  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 52 - 57条);2、  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3、  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4、  申请主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54,56条);但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支持或缺必特不构成欧洲异议的法定理由,但可以转化为第83条公开不充分进行攻击。 【德国专利无效诉讼】而专利无效之诉,是向【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侵权审理程序与无效决定分开。侵权审理程序由地区法院进行。在侵权审理程序中,侵权人不能对涉诉专

4、利提出无效理由,而只能向位于慕尼黑的KD德国专利法院提出无效诉讼。在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无效诉讼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程序。如果专利的有效性未在无效程序中受到攻击,侵权法院须认可授权的专利。 二、 专利无效之诉程序  1、原告和诉因  原告通常为公司,因专利争议而提起诉讼,包括预期会卷入专利争议的公司之受托人。如前所述,专利无效之诉可以以第三方名义提起。受托人或第三方不得被强迫披露其代理方身份,但被告有权调查真正提出诉讼人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真实诉讼人提出任何可能的抗辩,包括让与人禁止反言规则、签订停止质疑专利有效性的协议等。除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大批专利提起主动专

5、利无效之诉等滥用诉权情形外,被指称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  2、起诉状  首先,起诉状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涉案专利信息,涉案发明的简要介绍及其所依赖的基础技术、与之相关的任何现有技术,并附专利要求书的分析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论据,以支持其专利无效之诉。  3、诉讼过程  专利无效之诉需向设在【慕尼黑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提交两份或多份书面诉状,并在口头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完成诉状交换。当事人有试验结果或专家意见的,可以在诉状中一并提出。口头审理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诉状进行审查,并就专利有效性问题

6、向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通常情况下,专利无效之诉的审限为18-24个月,且不受未决专利侵权之诉的影响。  4、专利无效之诉的口头审理程序  口头审理程序开始时,庭长会向当事人简要介绍案情,并发表法院意见。首先,双方当事人将就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辩论;法院将就此向当事人发表意见;一方当事人提出附加诉讼请求的,双方当事人将就此继续进行辩论。其次,法院将决定是听取证人证言或专家意见,查明某一争议(这一情形并不多见)还是直接作出判决。在专利无效之诉中,如果被诉专利为一项欧洲专利且其为德国指定的专利独占权的,其专利有效性可能得到确认;在其他情形下,涉案专利可能被判决部分无效,或者其效

7、力被限定在主要诉讼请求或附加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在专利无效之诉中,代理平行侵权之诉的专利律师或律师之所以参加口头审理程序,是因为法院可能作出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判决,专利律师就可以在专利侵权之诉中援引该项判决;对于依赖涉案专利之有效性而受到指控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就专利侵权之诉做好抗辩准备。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通常不会传唤证人或专家作证。  5、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时限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口头审理程序结束时作出判决。不过,该判决是法院以非书面形式就判决理由向当事人做一个综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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