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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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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全面提升市场巡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构建长效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有效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1/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以
2、信息化管理为手段,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依法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进行动态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各县(市)局、分局负责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各基层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是巡查监管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第四条工商所要对管辖区域市场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责任到人,在办公场所公示工商所管辖区域、市场巡查网络责任示意图、市场巡查组人员分工及职责等内容,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五清”,即主体信息清、经营状况清、主体信用清、投诉处理清、监
3、督责任清。第五条市场巡查主要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普遍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参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各工商所根据人员状况、管辖范围和工作重点,具体确定巡查组巡查的范围、频次。第二章市场巡查原则第六条实施市场巡查必须坚持依法、属地、分类、效率、规范的原则。(一)依法原则。实施市场巡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注重行为规范。(二)属地原则。工商所应按管辖区域进行市场巡查非因上级指令,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巡查。专业分局及各县(市)局、分局负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4、关服务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分类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分行业确定巡查制度,在巡查方式上,坚持以明查与暗访、现场与电话、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普遍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多种类型的巡查方式。(四)效率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的职责所系,是市场巡查的根本宗旨,通过文明、高效的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效率。(五)规范原则。实施市场巡查应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巡查制度、统一考核内容、统一奖惩标准。实现
5、“六个到位”,即目标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处理到位、评价到位、奖惩到位。第三章市场巡查职责第七条开展市场巡查应依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动态情况,指导、监督有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经营自律制度。第八条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任务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第九条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消费者投诉申诉,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第H■条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评价市场主体诚信等级,促进市场主体自律。第十二条宣传
6、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创新监管机制,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第十三条完成上级部署的市场巡查工作任务。第四章市场巡查范围和重点第十四条市场巡查的范围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及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尚未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第十五条市场巡查的重点市场主体:(一)涉及人身健康、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市场主体。(二)专项整治中重点整治和上级机关指定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
7、记而尚未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第十六条市场巡查的重点监管区域包括:学校周边、医院周边、旅游景区、车站、集贸市场、繁华闹市等市场监管重点区域。第五章市场巡查内容第十七条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审查市场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地点、经营范围、证照审验、法人代表信息及联络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身份合法。第十八条查市场主体经营商品。看是否有“三无”商品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第十九条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看是否存在传销、商业贿赂、非法有奖销售、欺骗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不
8、正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二十条查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看市场主体是否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超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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