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论中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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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摘要]根据我国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议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财产刑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使其彻底走出目前的困境。  [关键词]刑法财产刑执行观念制度  现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比原刑法有很大进步,然而,财产刑在具体适用中还是遇到了极大的挑战,财产刑“执行难”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中之难”。涉及财产刑的裁判几乎成为“空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几乎荡然无存。为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和措施。但是,实践证明,仅仅从如何改进财产刑执行的角度进行努力,收

2、效甚微,不可能给财产刑的适用带来太乐观的前景。  笔者认为,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当前遇到的困境,必须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进行深层次的反思,找出症结之所在,“对症下药”,使财产刑彻底告别“空判”。  一、对财产刑观念的思考  财产刑的起源远远早于自由刑,作为财产刑内容之一的罚金刑,就是从原始社会复仇时代的赔偿金制度发展而来的。然而,在以重刑主义和刑罚威吓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财产刑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成了官僚贵族们“以钱赎罪”  逃避法律制裁和迫害广大人民的工具。7  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受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尤其是罚金刑,其受重视的程度及地位仅次于自由刑

3、。随看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日益凸显,罚金刑已逐渐成为其替代刑。因为,短期自由刑不仅在威慑力上起不到一般预防作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起不到特别预防的作用,而且,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有可能使罪犯失去工作,影响家庭生活、婚姻关系和子女的教育,甚至还会使短期服刑者受到其他服刑者的恶习感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财严刑,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种种弊端,还可以为国家节约一笔可观的财政支出。另外,随着经济犯罪的增多和单位犯罪的出现,罚金刑也成为处罚这些犯罪的重要(主要)手段。  可以这么说,财产刑发展到现在,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财产刑(主要指罚金刑)已

4、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第二大刑罚方式。  在我国,在经过了几千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缓慢发展之后。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在人们的传统法律意识中,对财产刑的优点认识不足,而对于财产刑中存在的弊端却看得太重。我国的传统观点几乎把(单处)财严刑和古代中国的“以钱赎罪”划上了等号,把财产刑和自由刑对立起来,有时甚至成为人们批判司法裁决不公的一个理由,这无疑也影响了财产刑应有作用的发挥。  其实,财产与自由不仅不对立,而且还有相通之处。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财产主要是通过辛勤的自由劳动换来的,“金钱是自由的凝聚物”。“自由”一词并不仅是一个空洞的抽象概念,它包含着一

5、系列具体的物质和精神内容,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其内容也日益丰富多彩。在当今社会,人们能否享受到更加充分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所拥有财产的多寡。人们拥有了财产,就意味着拥有了权利和自由,丧失了财产,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权利和自由,可以说,财产是自由的象征。7  其次,财产与自由之间能够相通,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刑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我国刑法在罪刑关系上贯彻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如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压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对分则中每一个具体犯罪都同样适用。对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在正常情况下,撇开一些特

6、殊情节,如累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对其进行量刑时,主要是依据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多少而定,这在贪污罪、受贿罪及盗窃罪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尽管这些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财产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是,在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量刑的主要依据还是财产的数量。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并没有把财产与自由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对它们进行了等值评价,这也恰好符合现代刑罚理论中的等值报应观念。  再次,在对生效裁判(包括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采取了一些法定的禁止性行为,拒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这只是一个个罪,

7、但是它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不交钱,就得坐牢。这同时也说明,我国刑法不仅认可财产与自由之间有相通之处,而且在实践中也这么执行了。  由以上可以看出,财产与自由之间并无不可愈越的鸿沟,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观念上如何认识它。我们是囿于传统的“以钱赎罪”观念,还是顺应时代的潮流,对财产与自由进行等值评价,将直接影响到财产刑的价值定位问题。针对当前财产刑“空判”这一严重现实,摆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进一步树立对财产刑和自由刑进行等值评价的现代刑罚观念,寻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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