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154949
大小:17.79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04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快我乡经济建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
2、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
3、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近年来,该市紧紧围绕“全省进前列,百强上位次”的发展目标,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进程,促进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快我乡经济建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进程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
4、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5、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近年来,该市紧紧围绕“全省进前列,百强上位次”的发展目标,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进程,促进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快我乡经济建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进程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
6、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
7、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当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当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近年来,该市紧紧围绕“全省进前列,百强上位次”的发展目标,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进程,促进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农
8、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快我乡经济建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进程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