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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防城港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征用土地和搬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试行)文号:防政办发[2010]105号颁布日期:2010年5月3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征收征用土地、搬迁补偿及安置行为,维护被搬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当地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城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对城区城中村土地进行统筹安排使用。第
2、三条城区城中村改造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全部或大部分失去耕作的土地(含耕地、养殖水面、园地等),区域内村民(居民)仍然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居民)自治,土地性质为国有,包括于1992年土地成建制改变为国有土地但补偿安置尚未完全到位的居民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本办法所称的世居户居民,是指系本区常住户口,原取得农村土
3、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居民户及其直系亲属,并居住在一起的居民(在编的行政、事业单位成员和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房改房或相关安置待遇的国有企业员工除外)。第五条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及安置,适用本办法。城区城中村范围以外的土地征用征用、拆迁补偿及安置,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但原征用土地,已经享受安置的被拆(搬)迁户,则不再进行安置。 第二章征用土地补偿第六条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系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4、织及成员使用的国有土地或1992年土地成建制改变为国有土地但补偿安置尚未完全到位的土地。第七条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需要,由所属城区人民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村(居)民小组或社区逐期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第八条城区城中村改造征用的土地不分地类,按综合价每亩20000元给予补偿。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利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建造的养殖塘,可视为地上附着物给予建塘业主补偿,具体标准为:一级塘5000元/亩标准补偿,二级塘3000元/亩标准补偿,三级塘2000元/亩标准补
5、偿,四级塘1500元/亩标准补偿。围塘面积界定办法:围堤部分以堤的中心线为界,山体部分以塘内最高水浸痕迹线为界。围塘类别界定标准:一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和堤顶三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二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二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三级为围塘堤外坡一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四级为围塘堤是普通泥堤结构。第九条被征用土地涉及出租的,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解决承租人投资权益问题,不再另行给予补偿。第十条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土地上有未收获农作物,因急于用地须
6、毁青苗的,按每亩700元一次性补偿。(二)土地上的竹类、林木、果树、苗圃,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费均包括砍伐费,由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砍伐后的竹木材由所有者自行处理。如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砍伐而影响施工的,由征用单位组织砍伐,砍伐后的竹木材实行以料抵工。在不属于自身承包地上未经任何批准种植和栽种的农作物、竹类、林木的,不给予补偿。(三)淡水养殖每亩按700元至1300元补偿,海水养殖每亩按1200元至2400元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第十一条浅海滩涂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利
7、用浅海滩涂进行海水养殖(含淡水养殖)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浅海滩涂围塘养殖的,围塘按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为:一级塘按10000元/亩标准补偿,二级塘按9000元/亩标准补偿,三级塘按8000元/亩标准补偿。围塘类别界定标准按第八条第四款中的养殖塘类别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在发布征用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按时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可以给予奖励。按时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按不超过2000元/亩的标准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三章建(构)筑物拆迁及补偿第
8、十三条城区城中村改造需要拆(搬)迁的合法住房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补偿:(一)凡在已经征用及1992年成建制转变土地所有权,并给予了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二)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在收回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果树、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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