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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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2-08-28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本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

2、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

3、)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第三条本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交易参与人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

4、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本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其他出借人应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第九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

5、业务前报本所备案。第十条借入人应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托管在相应的交易单元。第十一条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当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证券出借交易代理业务或证券出借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证券出借交易代理业务或证券出借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

6、出借人应提交已知晓和理解《风险揭示书》的承诺函,并报备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账户;(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充分揭示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并向本所报备其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账户;(三)根据客户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并在申报前进行相关的前端检查和控制;(四)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另作他用;(五)

7、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第十四条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所需相关信息。客户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三章标的证券与期限第十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第十六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第十七条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

8、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五个档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第十八条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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