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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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现行宪法颁布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地方各级政府逐渐加大了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使得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领导在宏观科学决策、招商引资、立项论证、谈判、社会突发公共

2、安全事件处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体现了作为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然而仅仅只有这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当“推行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成为现代政府行为一个显著特征的时候,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日渐为全社会所关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在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统一的政治背景下,在2020年法制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顾问还承担着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为加快推

3、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规范性文件及各类合同审查等方面做了较大努力和积极尝试。面对目前政府对法律顾问的强烈需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着力打造以规范政府行为、参与行政管理、处理法律事务为核心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根据现实的需要,打造政府法律顾问的高素质队伍为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数千年来中国一直是“官本位”思想严重的社会,政府是“官”,律师是“民”,由于在行政领域或行政法领域并未建立起“公共利益本位”思想,所以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首先是观念冲突的问题,政府作为“官”在管理社会过程中却要听命或问计于作为律师的“民”,这实在和“书记意志”相抵;遇到的另一个问题则是效率和公正发生冲突时,到底优先保障哪个的问题,地方政法要发展经济,甚至地方政府首长要创造“政绩”,势必要追求“效率”,而这种情况下,更多被管理者的权利将受到影响、甚至侵犯、甚至毁灭,冲突便顺理成章的产生、甚至发酵。而通常情

5、况下,律师尤其是行政诉讼律师向来秉承“将权利关进笼子”的基本的行政法精神,就导致了在上述两个最为重要的原因作用下使得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有的来自制度设计的顶端,有的则来自于管理者的惯常思维或“短视”。具体起来则有种种表象。(一)顾问单位与法律顾问关系不协调1、抵触律师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对律师持抵触情绪,不理解律师,不配合律师的正常工作,甚至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政府部门还将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有些地方主要部门领导甚至在公开场合对律师进行侮辱性

6、评价,这与国家法律对律师是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地位是严重背离的,但却反映了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内心对律师的真实认识。2、律师意见难以得到重视虽然我国各级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努力推行“依法行政”,但是由于长期依政策办事已经成为习惯,加之有些行政部门的领导的服务意识淡薄,以“官老爷”自居,因此律师的意见难以得到重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顾而不问,把顾问律师当作摆设,可有可无。政府工作的全部活动就是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政府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7、。但有的顾问单位极不尊重法律人才,有甚者把顾问律师当作“保姆”呼来唤去,不接受顾问律师的建议、意见,只要求律师执行其行政命令(意图)行事。3、防范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主动当好参谋,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和行政行为,逐步形成“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因此必须让政法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决策、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但有的单位依法行政意识淡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习惯性以权行政、以经验管理,特别是对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运作阶段不愿顾问律师介入,

8、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部分单位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待风险、事故、纠纷出现后,又迫不及待找顾问律师解决,但往往“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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