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作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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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合作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一、合作原则概述合作原则  由美国学者格莱斯提出,他认为人们之间的交谈是为了达成共同的、特殊的目的,因此交谈的参与者间会存在一种默契他们都会适用某种原则来为达成目的作出努力,而这种原则正是合作原则。合作原则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沟通主体所做的沟通应该都是有效的,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当是为那成目的服务的,没有一句多余的,没有一句表达不清的。合作原则关注的是图和推断说话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希望表达的意图,较集中对意图进行推理如何展开,即依据现有交际目的,让双方主体间的交谈一直符合交际的需要,他们只有相互配合,遵循着共同的原则,未达成目标作出努力,才可以促成交际的顺利进行。 

2、 二、合作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国际著名的法律语言学家皮特梯尔斯马说过: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这句话从根本上道出了关于法律与语言关系的答案。法律规范是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不同法律主体之间也是通过语言来交流。因此合作原则必不可少。以下从立法、法律推理和庭审对话三个层面分析合作原则在其中的运用。  (一)合作原则在立法模糊语境中的运用  语言在立法中起着重要作用,立法具有模糊性。首先,立法语言具备自然语言的特征,因此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因为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固有属性。其次,立法者在立法时无法将所有细节都考虑到,同时他们也无法预测未来的变化,这就是立法者

3、自身的局限性。他们无法制定出完美的、能被直接拿来的理解、适用的法律,这时我们需要用立法模糊性来填补立法实践的漏洞。再次,立法的模糊性赋予了司法机关裁量权,在法律规范条文无法涵盖案件的法律事实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难案件发生时,法官得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如前述,合作原则就是给予不同目的,主体间应当遵守的会话准则。合作原则在立法模糊运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者利用立法模糊性来遵守执行这些准则,即表面上严格的遵守;二是立法的模糊性也能用来违背这些准则,即表面上违反实际中遵守。  (二)合作原则在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构建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是法官作出裁判前必经的过程,它是指法官通过已知的前提来

4、得出结论,作出司法裁判。法律推理可以分为传统的形式法律推理和法律语用推理。前者是将现存的法律规范和案件的法律事实分别作为逻辑三段论大、小前提,以此来得出结论,这种方法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法官效率,但此时的法官就是韦伯所说的韦伯自动售货机,只是将仓库里的货现存的法律规范僵硬地输出,并没有选择权。而后者也是必不可少的,它指的是一种基于语境的推理,在前者能使用的疑难案件中发挥作用。质量准则,即所说的话不应当包括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和自没有足够证据的话。法官并不能保证真是的庭审中当事人能够遵守质量准则,所说的话完全是真实可靠的,但是法官在做法律推理的时候,应当将当事人的筛选,提炼出的话应当全面

5、准确。同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不仅仅是就庭审话语的沟通,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也向法官传达了信息。当法官在判断当事人犯罪心理时不能仅仅通过当事人的言语,而更多的是注重当事人的行为。如于德水案件,被告人在知道自动取款机事故之前就去存钱这个法律事实向法官传达了被告人之前没有犯罪意图仅仅是因为机器故障产生犯意的信息,法官即断定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关系原则,所说的话应当相关。在法律解释中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所做出的法律解释必须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形时,对同一种法律规范有多重解释,我们应当选择有利于促进立法目的的解释。法官认为构成盗窃罪,他的理由是于德水的行为构成秘密窃取。《

6、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而法官将盗窃罪作出了语用解释,他认为秘密窃取只行为人以不是他人发现的手段占有财物,只要主观的目的是秘密窃取,不论客观上是否被他人发现,都构成秘密窃取。即便是身份是公开的,也无法否定于德水占用金额这种行为具有秘密性。法官从立法者的意图着手来解释法律,这种解释应当是恰当的,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的,这是司法审判中的听话人才能够领会法官的交际意图。  (三)合作原则在庭审对话中的运用  司法审判是围绕多个理性主体展开,其实一个多方主题语言交流的过程。不同立场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和观点来发表言论。他们之间的观点表达可能不一致甚至矛盾,但是他们都是要通过庭审程序来实现共同

7、的目的通过法庭审判实现自己的小目的。虽然各方主体的小目的不同,但是庭审程序是他们实现共同目的的过程,因此合作原则必不可少。数量准则说到位,即法官所说的话应当包含且不应当超出达成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法的语言的魅力在于与法的血肉关系,程序话语的价值在于与程序法的水乳交融。在程序问题上,不能偷工减料,不能马马虎虎,不能视程序为过场而认为程序问题无关紧要。赋予权利的问话,必须到位。法官的问话如果忽略了某一信息,最终就无法达成目的。如庭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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