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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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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清末民国时期江西地方精英的文化策略 所谓同姓联宗,是指若干个同姓宗族的联宗合族活动,具体而言,就是指同姓不同宗的若干相对独立的乡村宗族,通过合建总祠或联修族谱,建立起某种超血缘、跨地域的联合关系,形成以联宗祠、联宗谱为标志的联宗组织①。在中国宗族研究中,明清以来普遍出现于南方宗族发达地区的此类联宗活动和联宗组织,不仅因其超大规模的外观形态,更因其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复杂的历史成因而受到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②。对于明清时代同姓联宗的发生、发展,以往有关研究比较注重从族源认同、科举合作、商业经营、水利合作、民事纠纷等方面加以功能主义的解释,认为同姓宗族之所
2、以进行联合,主要是清末民国时期同姓联宗的发展。 一、清末民国时期同姓联宗的发展 同姓联宗活动的兴起,大致可以追溯到明中后期,清代以来得到了普遍发展,在江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湖南、湖北等南方各省尤为发达。其中最普遍、最活跃的同姓联宗活动,就是一县、一府甚至一省范围内的同姓宗族,由其士绅人物联合起来在县城、府城乃至省城建立具有试馆性质的联宗总祠,为同姓族人参加科举考试提供方便。这一发展趋势显示了明清时期同姓联宗活动与科举制度之间的某种历史关系②。不过必须指出,在明清科举时代,同姓联宗活动和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固然与士绅阶层的科举活动直接相关
3、,但从根本上说应该与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进程有关。在这一进程中,以乡绅为主的地方精英人士不仅利用家族组织,也通过同姓宗族的联合而结成社会联盟来参与和实现对地方公共事务的经营管理,从而形成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也就是说,正是明清时期基层社会自治化这一政治体制的演变,深刻地导致了同姓联宗活动和组织的普遍兴起③。清末民国时期,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正式推行和实施,地方精英开展同姓联宗的活动更加活跃和广泛,其与地方自治的关联也更加凸显出来。这正是下文所要展开论述和探讨的内容。 与明清科举时代相比,清末民国时期同姓联宗活动的广泛发展呈现出新的演变趋势和时代特点。
4、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同姓联宗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发生了明显变化,即伴随着清末科举制度的衰落和废除,同姓宗族为科举合作需要而在府城、省城所开展的联宗活动明显地减少了,甚至停止了;但在县城进行的同姓联宗活动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更加频繁和活跃,甚至下移到县以下的重要乡镇中进行。例如,江西瑞金县凌田、麦寮、叶坪、田背、黄柏、和溪等六支同姓不同宗的谢姓宗族,先是于光绪二年(1876年)在县城南关联合创建本姓联宗总祠宝树堂,随后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纂了专门登记祠堂祖先牌位的牌谱;至1943年,又有本县瑞林、葡芬、龙胫、鸡公等四支谢姓宗族加入宝树堂,至
5、是南关谢氏六族宗祠盖已为十族宗祠矣;接着于1947年重修祠堂牌谱,是为《瑞邑谢氏南关宝树堂牌谱》④。这个事例典型地反映了清末民国时期以一县为范围、以县城为中心的同姓联宗情况。 二、地方自治时代的派系政治与同姓联宗 清末民初以来,伴随着科举制度时代的结束和地方自治制度的逐步推行,新式地方精英开始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自治机构正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各种地方自治事务,并为争夺地方政治权力而展开激烈的派系斗争。在此过程中,他们积极开展同姓联宗活动,为其政治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清末民国时期同姓联宗的广泛发展,即与地方自治和派系政治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清末民国时期
6、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制度的探索和实行,大致经历了清末民初、20世纪2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和1939年新县制颁行后的四个演变阶段,先后颁行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01909年)、《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01910年)、((县自治法》(1919年)、((市自治法》(1921年)、《乡自治法》01921年)、《县组织法》01928年)、《县各级组织纲要》(1939年)等地方自治法规,并通过自下而上的地方选举,建立或成立了县议(事)会、参事会、城镇乡议事会、城镇懂事会、乡自治会、自治公所、以及具有地方自治性质的教育、警察、实业、财务等各种局所和保
7、民大会、乡镇民代表大会、县参议会等各级各类地方自治机构和组织,是为议决和执行地方自治事务的运作机关②。清末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制度及其推行,前后尽管有所变化,但其基本理念和总的方向就是要将现代民主机制引入县乡地方行政制度中,动员民众的力量,特别动员地方精英的力量,实现以本地人、本地财办本地事之完全民治目标③。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加以没有能够解决民主监督问题,地方自治的实际过程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地方政治权力争夺和派系斗争。 在地方自治施行过程中,进入县一级地方自治机构和领导地方自治事务的,大多是本县有势力和影响力的地方精英
8、人物,诸如前清绅者、新式知识分子、乡居离职官员、地方豪绅、土劣等,他们因为拥有国家法定的职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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