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一人公司的困境及出路 ——以《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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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现行一人公司的困境及出路——以《公司法》「摘要」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是广泛存在的。我国现行的一人公司制度只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企业,而且我国的《公司法》也没有明确地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所以,明确地规定一人公司是《公司法》修改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制定各种措施对一人公司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也是必需的。  「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法》,困境,出路  《公司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设立,更是成为媒体竞相报道

2、的热点、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为“将来”一人公司的设立而激动不已。学术界也从不同的角度,为“将来”一人公司的立法及规制进行上下求索。但笔者以为,只有建立在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基础上的一人公司才是我们要真正建立的一人公司。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所谓的“法律的本土化”,真正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学理探讨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经典定义是:“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①  一人公司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之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仅被某个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复数,但实质上只有某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而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我们又可以将一人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

4、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借助有限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来降低投资风险。法人一人公司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独投资设立,或者是通过收购而获得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存在。在法人一人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单列一类。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4条就规定了这种特殊的法人独资公司。  同时,一人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并由该股东

5、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以避免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分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必须享有有限责任,以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实现单个个人无法实现的经济目的、使投资者摆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一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情况子下是不分离的。  二、我国一人公司的现状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专列“国有独资公司”,并在该法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

6、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条,我们可知: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的部门;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即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亦归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它是实质意义上的法人一人公司。另外,我国的《外资企业法》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外资企业也是实质意义上的法人一人

7、公司。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法人一人公司。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当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公司就得解散。在我国,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那么,当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仅剩一人时,公司是否解散呢?我国的《公司法》中未予明确的规定

8、。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古老法理,因公司资本因依法自由转让、赠与、继承而形成一人公司是允许的。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允许因各种事由而导致的自然人一人公司的。  3、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股东为一人的公司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在法律规定因股东不足法定人数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下,“一些当事人往往通过迂回的方式实现其个人企业的法人化”,②他们往往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最低法人股东数,从而成立公司,从而是这些挂名往往是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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