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信访工作实施办法.doc

吉林省民政信访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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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政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第43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体制,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强化县(市、区)责任主体,落实乡(镇、街)首问负责。上级民政部门根据下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为受理依据,否则视为越级上访。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

2、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信访中的突出问题。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信访调度会议。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领导包案、信访联络员、信息反馈和矛盾纠纷排查等制度,重视初信、初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重复访、越级访、进京访和非正常访,提高息访率和结案率。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重视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0省级民政部

3、门定期对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民政部门内设处(科)室按业务分工分别承担信访事宜。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七条各级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三)向本级处(科)室或下

4、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五)督促、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信访数据统计月报表》、《季度矛盾排查报表》等;(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信访工作。第八条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信访人,使用文明语言,认真做好记录;10(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拖延;(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藏匿或擅自销毁;(四)遵守保密制度,

5、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五)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机构负责人确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领导确定。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把信访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精心安排人员。同时,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训、使用和交流。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待遇。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置配备无障碍设施的信访接待场所,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领导信箱、网上信访等渠道,受理群众信访。第十一条各级民

6、政部门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解决信访难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约访信访人。对疑难信访案件,可通过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合会商”形式解决。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10第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二)本地

7、民政信访事项受理的业务范围;(三)民政信访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信访人员须知内容及其他便民事项。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五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登记制度,登记信访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年龄、身份、来访日期、信访事项摘要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进行电子存档。第十六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口头告知或出具《受理告知单》;不能当场受理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及联系方

8、式或者诉求不清的除外。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单》:10(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民政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又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三)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超期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来访事项,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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