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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摘要]:近年来,铁路部门推出了“行包快运专列”这一运输产品,在该产品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开始就采用了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运输产品及经营管理模式的推出,较之传统的铁路行包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微妙变化。这种变化的关键在于,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对此问题,法学理论界研究甚少,审判实务界众说纷纭。而铁路法院审判的这类案件却在日趋增多,如何认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如何处理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成了铁路法院面临的新问题。笔者通过深入调研,将各
2、种实务观点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现有立法背景下,行包的货主与行包专列的经营者签订的是铁路行包运输合同;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行包的货主是发货人;行包专列经营者和铁路运输企业均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既是内部承包关系,又是间接代理关系;说他们是内部承包关系是指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并行使行包快运专列的部份经营权;说他们还存在间接代理关系,是指行包专列经营人在行使行包专列部份经营权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行包的货
3、主或代理人)签订铁路行包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即发包人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且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关键词]:行包专列法律关系责任承担1998年以来,铁路部门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推出了“行包专列”这一新的经营模式。该模式的推出,使行包专列运输既不同于传统的铁路行包运输,又有别于仍占重要地位的传统旅客、货物运输。因此如何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如何确定该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成为处理行包专列运输纠纷时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对这些问题又众说纷纭,认识不尽一致
4、。因此本文拟对这一法律关系作一分析,以期提供一些思考的突破口给受困于这些问题的同仁们。一、传统的铁路行李、包裹运输概况我们知道,传统的铁路行李、包裹运输是铁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新闻记者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托运人指委托铁
5、路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指凭有效领货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从运输方式上看,传统铁路行李、包裹运输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李、包裹的托运,即托运人到车站行包房办理托运手续,交相关运输费用,将行李、包裹交铁路承运人,运到目的地后,由铁路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行李、包裹的运输方式。这是最常见的铁路行李、包裹运输方式。2、带运包裹,是指旅客将按包裹办理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产品带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装卸的物品。3、按包车办理。凡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包车人应
6、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主要载明:(1)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姓名、;(2)包用车辆种类、数量;(3)发站和到站站名;(4)时间;(5)包车运输费用;(6)违约责任;(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檄付定金。4、租车运输:向承运人租用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主要载明:(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姓名、;(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租车费用;(5)违约责任;(6)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7、租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承租人签订合同。5、企业自备车辆或租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输。企业自备车辆或租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订合同。6、过轨运输。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直通旅客运输业务时过轨运输。办理过轨运输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
8、准。7、快件运输(中铁快运CRE)。(1)办理快件运输的条件。铁路快件运输所承运的货物,单件货物体积以适于装入旅客列车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小于0.01立方米(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0.6米)。单件货物实际重量一般不超过50千克(国际联运不超过65千克)。如单件重量超过50千克,可按超重货物办理。轻泡货物按体积每立方米折合165千克确定计费重量。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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