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理人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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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理人间的法律7、从行包专列经营人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上看,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间存在间接代理关系。“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取得“行包专列”的部分经营权,这部分经营权实质上就是行包专列的发到业务的经营权。在“行包专列”运输中,“行包专列”经营人行使行包运输的发到业务的经营权,以自己的名义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货主或其代理人把货物直接交到“行包专列”经营人的经营场所或由“行包专列”经营人“上门取货”,“行包专列”经营人把行包

2、在其租用的场所将货物直接或委托车站装上行包专列或承包的车厢,由“行包专列”经营人与车站货运员共同对车门施封后加锁,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运送权,由“行包专列”经营人自行押运,到目的站后,由车站货运员与“行包专列”经营人办理交接,由行包专列经营人自行卸车,自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严格地说,这里行包专列经营人本身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货主或代理人签订铁路运输合同的,但事实上行包专列经营人却以自己的名义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了,而行包专列经营人的这一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既未明确反对,也未明确追认,而是保持一种默许的态度,因此,我们

3、认为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间存在间接代理关系。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认为行包专列经营人既然承包的是行包运输的发到业务,而发到业务本身应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权利,这里可以将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包行为,看成是一次概括性的授权,行包专列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也是间接代理关系。8、铁路行包运输的发到业务是铁路运输的组成部分,铁路行包专列经营人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铁路运输合同。现行《铁路法》对于什么是铁路运输企业未作明确界定。《铁路法》第2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4、。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有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第24条规定:“……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铁路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的范围、种类和条件。这一问题在今后修订《铁路法》的过程中应当予以关

5、注。在《铁路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1995年9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运(1995)107号)《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就是对《铁路法》所作的行政解释之一。该办法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三十四条:“……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

6、分”、第五十条:“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试行”,这些规定说明,铁路货物运输发到业务是铁路运输的组成部分,经营铁路货物运输发到业务的企业应是铁路运输企业。同理,铁路行包运输是客运中的货运,其业务同样可以分为发到业务和运送业务,行包运输的发到业务同样应视为铁路行包运输的组成部分,经营铁路行包运输发到业务的企业在行使这部分经营权时同样应视为铁路运输企业。相应地,

7、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是铁路运输合同。9、从行包专列经营人签约和履约过程看,铁路运输企业与行包专列经营人均在行使铁路行包运输的经营权。铁路运输企业并未彻底从运输法律关系中走出来。第一步是托运人与行包专列经营者之间签订行包运输合同,确定运输期限和运输区间,向社会广为收集行包;第二步是铁路运输企业将按客车编组的行包专列停放在约定的停车线,由行包专列经营者完成行包从各网点到车站的短途运输,并组织装载,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行使监装权;第三步是铁路运输企业按自行确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速完成列车的位移,行包专列经营者可派人

8、押运;第四步行包专列经营者卸货并送货至各收货人处;第五步如果行包出现灭失、毁损或者短少,属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仍不能以其已将行包专列给予其他人经营而脱离干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得知在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后,铁路运输企业并未彻底从运输法律关系中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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