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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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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域外法律文化历程在我国的回顾-->论述域外法律文化历程在我国的回顾一、引介域外法律文化历程之回顾中国引介域外法律文化的历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在中西关系不断交恶、代写本科毕业论文第一次鸦片战争发生、以承认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等特权为代价的不平等条约的签署等中国历史发生重大转折的时代背景下,以林则徐、魏源、梁廷枬、徐继畬等第一代睁眼看世界的先驱们为代表,他们的《四洲志》、《海国图志》、《海国四说》、《瀛寰志略》等都不同范围、不同篇幅地介绍外国的历史、地理、政治、文化,其主要是在华西
2、人(主要是新教传教士马礼逊、郭实腊、裨治文等)的中文论著中。比如郭实腊创刊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等,其中,外国的法律有所涉猎,但不系统,也难说准确。这既是因为受限于资料,更局限于写作视野,此阶段的引介域外法几乎是处于“抓到篮里都是菜”的水平。(二)第二阶段:19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末内外事件接连发生,在清朝官方的用词中,本用“夷”指称的外国尤其是西方国家逐渐被“洋”所代替,相应地,与外国有关的事务也从“夷务”变为了“洋务”。在此背景下,介绍域外技术和文化的必要性逐渐成为共识,官方开始参与其中。
3、不仅有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权贵们的积极主张,还选派资助留学生出洋学习,设立同文馆、江南制造局等,组织翻译《万国公法》等法律著作及《法国律例》(共46册)等法典,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黄遵宪、郭嵩焘等一批先走出国门,曾亲历欧洲社会文化的知识界、外交界人士,他们引介、宣传西方政治与法律,构成了这一时期传播域外法律文化的中坚力量。(三)第三阶段:1898年至1911年这个阶段的时代背景我们都比较熟悉,不必赘述。在下诏明确了“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的基本目标之后,引介域外法的各项活动迅速展开。从翻译法典来看,清政府修订法律馆组织翻
4、译了大批法典,几乎涉及当时列强的各主要部门法,而商务印书馆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81册),蔚为大观,一时洛阳纸贵,其盛况不亚于官方主持下的移译活动;法律类的译著不断问世,专门刊载外国法律的杂志,如《法政学交通社杂志》、《(欧美)法政介闻》等创刊;开办新式学堂,设立法政门,教授法律知识,还走出去,请进来,陆续派遣代表团出洋考察和选派留学生出国学习,又邀请外国专家来法政学堂担任教习和参与起草法案,同时,私费留学在江浙、湖广等地也渐成热潮。此时期引介的域外法律,若从国别看,首重日本;若从部门法看,宪政当高居榜首;若从担当者看,主要
5、是留学生,尤其是留日学生。(四)第四阶段:1912年至1928年民国初期首先碰到的是构建何种宪政体制,围绕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曾引起广泛关注,也历经反复。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如英国,特别是美国的宪政理论大量传入,成为修宪过程(包括各种私人宪草)中备被参引的依据,责任内阁制、总统制、共和制、君主制、联邦制、单一制、信教自由、财产保障,等等,不仅再只是术语和理论,而是被交替地付诸实践,简直令人眼花缭乱。此外,西式的行政诉讼、刑事、司法等原则和理论,也不断地被译介成中文,引起关注。我们通常会用割据、混乱来表述这一时期的社会状况,但从引
6、介域外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尤其是宪政方面,倒却可以用丰富多彩、百家争鸣来形容,况且,我们断不会不提起的,当然还有至今仍被津津乐道的“北朝阳”、“南东吴”的创立及其显著成就。(五)第五阶段:1928年至1949年六法体系构建完成,这是始自清末效仿大陆法系模式的延续和成果,只是在法典的具体原则和内容上,相对于完成于100多年前或30多年前的大陆法系的奠基性法典,如法、德、日等国的民法典、刑法典等而言,它同时又追随了20世纪最初30年的时代潮流。这恐怕离不开学成回国、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许多学者型官员们的努力。当然,在理论、学说、具体制
7、度等方面,并不仅仅限于对于大陆各国,还有对于英美等国的关注。(六)第六阶段:1949年至1966年这一时期迎来了引介域外法的重大转向,进入了广范围、深程度地引入前苏联法的阶段,这体现在法学教育模式、法的观念、法学教材、法学论著,婚姻法、选举法、宪法及民法典草案、刑法典草案等各方面。该阶段后期,引入前苏联法的态度和范围有所改变。而在废除伪法统和强调法的阶级性的大背景下,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似乎销声匿迹,但在《中央政法公报》、《政法研究》、《法学》、《政法译丛》等刊物上,仍常能看到批判它们的文章,可以说,这是另一种方式的传播。(七)第
8、七阶段:1970年代末至今多方位引介域外法律文化在停滞了10多年后再度形成热潮,上世纪80年代的引介轨迹及特征从《法学译丛》各期文章中大概就可有所了解。此后,有关外国法的专题论著,各种外国著作或法典的“译丛”相继出版,日本法、欧美法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受关注。直至现在,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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