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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刑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及执行的若干问题探讨发布时间:2008-12-2311:14:32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及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罚金刑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及执行的若干问题探讨发布时间:
2、2008-12-2311:14:32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及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如何适用及执行问题进一步探讨。关健词:罚金审判执行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中共
3、有条文350个,其中有169个罪名涉及罚金刑,主要罚金刑罪名都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而这一类罪名所规定的并处罚金的立法意义很大是出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使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既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也同时付出经济损失的双重后果。本文将近五年来,环江院所审理刑事案件中所适用罚金刑及执行情况统一如下:2003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5件,共有各种刑事被告人133人,其中对56件75人及1个法人单位判处罚金,共判处罚金总数165500元,已执行67000元,占40.4
4、8%。2004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0件,共有各种刑事被告人140人,其中对60件91名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共判处罚金总数232700元,已执行102300元,占43.96%。2005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刑事案117件,共有各种刑事被告人172人,其中对63件98名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共判处罚金总数214600元,已执行58100元,占27.02%。2006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7件,共有各种刑事被告人185人,其中对87件123名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共判处罚金总金额327500元,已执行
5、186000元,占56.79%。2007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6件,共有各种刑事被告人202人,其中对53件91名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共判处罚金总金额437500元,已执行235000元,占53.71%。一、正确理解罚金与自由刑的关系,既不能以罚代刑,亦不可只刑不罚。掌握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关系是一件不易的事情。主办法官一般都会面对两个不同的层面,或受到来自两个层面的相互对立的指责,一种是“以罚代刑”,另一种是“只刑不罚”。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有赖于立法上的完善,更多详尽司法规定出台,以及专家、学者理论
6、上的指导之外,更多的是依靠办案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公正,对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的服从和责任心,以及对案件的吃得摸透、灵活、巧妙地逐案适用和各案掌握。1、以罚代刑不可虑。罚、刑之间就是要综合平衡,在判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犯罪人交纳罚金的额度和态度,适当予以从轻对自由刑的量刑幅度,让犯罪分子“有所得有所失”。但这个罚、刑互减的平衡量要掌握好,不能显失平衡。合议庭、主审法官在考虑量刑时,首先要明白理解“罚”亦是“刑”,罚是惩治犯罪,并不是放纵犯罪,罚是为国家所罚,为法律公正所罚。2、只刑不罚不可取,严格地说,只刑不罚,是
7、对法律的一种曲解,也是人民法官责任心不强的一种表现,有时一些法官为了省去麻烦、减少工作量、避免诽议和怀疑,只对犯罪人判自由刑。而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对犯罪人实施犯罪后所谋取到的暴利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认为犯罪人判刑入狱,失去自由,就是法律的胜利和公正了,这不但是一种错误观点更是一种对犯罪的潜在放从,要防止发生,认真对待和必须努力改进的问题。3、罚、刑并举双达标。针对不同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减轻自由刑,争取犯罪人主动配合执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必须使用或大胆使用罚金刑,使犯罪人“人财两空”
8、受重创,并坚决执行罚金缴纳,执行到帐。二、罚金刑的判决生效与执行到帐存在这较大的“流失和空判”现象。你可能会感兴趣:和谐之道——走出法庭的刑事审判之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价值观的实现法院不宜用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来衡量全部案件走出法庭的刑事审判之路民事审判需警惕侵权赔偿纠纷向权属纠纷的转换探望权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建议免费(.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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