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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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只有全面认识“执行难”的成因,才能正确把握解决“执行难”。从目前执行工作的现状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可分为三类:一是执行工作受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二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案件根本没有执行的条件;三是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只有第三种情形是应当由法院来解决,也是法院通过改革和不断加强自身工作能够解决的,因而应当成为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着眼点。  从云南省的情况来看,多年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下得到很大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但问题依然不少,比较突出的是: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存在

2、着干扰执行工作开展的问题。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存在,有的党政领导对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认识不足,为了本地方利益、本部门利益,往往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有的以权代法进行干预,给执行人员思想上形成压力,影响执行,有的不予协助执行。就云南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来看,从2001年至2003年此类案件有315件,执行标的额达9534.51万元。再就是涉及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50件,还有涉及执行标的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548件,总标的额达24.5亿元。  2.部分执行案件牵涉面广,执行稍有不慎,容易带来不稳定因素。许多案件因涉及国有困难企业、乡镇企业,这些企业经济效益差、负

3、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虽然没有破产,但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仅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此类案件就达300余件。5  3.行政机关的少数行政规定与法律相冲突,影响执行工作。有的行政部门在请求协助执行时,以本部门规定为由,不予协助,尤其涉及土地、房屋等财产拍卖、变卖后的过户手续,难于办理,如曲靖市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规定与现行执行法规相抵触,法院拍卖、变卖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要求进入储备,不给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法院对被执行人土地不能处置。  4.查封财产难变现,导致执行不能。部分案件被

4、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处置。如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明显的财产就是办公场所,却不能处置,又不能按无履行能力论。  5.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行力度。有的执行人员在工作中方法简单、不能较好地适用法律,执行中执行程序和执行秩序时有不规范,遇到困难就束手无策,使案件久拖不决,执行效率也不高。  6.立、审、执三权分立,衔接不够,影响执行。三权分立的现行方式是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由立案庭下达执行,案件再由审判庭审判,最后由执行局执行。从立案到一审、甚至二审再到执行,需要半年甚至一年的周期,期间保全的财产无人监督,往往发生保全财产被转移、变卖的现象。尤其保全的银

5、行存款,法律规定的期限只有六个月,期满必须办理续冻手续,否则自行解冻,由于审判阶段的忽略,没有及时办理续冻手续,致使保全存款被取,从而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  7.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执行措施强度不够。多年来,一方面案件多、任务重、人员少、装备差,对拒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惩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疲于应付不断产生的执行案件,对拒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宣传不够,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致使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不断发生。  上述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执行工作,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为此,要解

6、决“执行难”,法院就要从创新观念、机制、体制,规范执行管理,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等环节入手,具体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创新观念,树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现代执行理念  要树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和司法为民,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念。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政策意识,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社会稳定,做好群众工作。  (二)创新机制,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  从云南省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有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上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使裁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相互独立,并由不同权力部门行使。

7、从近一年的操作实践来看,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实施分权制比较切合实际,基层法院由于人员少、案件数量大、装备落后,要实现分权执行从人力、物力、经费保障方面来看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建议可在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试行分权执行,基层法院可在执行机构内设合议庭对凡属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  (三)创新体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执行管理体制5  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机构的设置,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法院在管理体制方面应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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