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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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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视角下民事执行难的破解对策能动司法视角下民事执行难的破解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能动一般被认为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1]其核心在于法官断案的自由裁量权。[2]但是如果从广义角度来理解司法能动主义,则应认为司法能动不仅仅体现在案件审理阶段,而是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地体现司法能动的精神与理念。有学者认为,司法能动主义下应在执行工作中探索主动执行,其实质是人民法院在执
2、行过程中贯穿能动、主动理念,以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3] 由于法律规定、客观现实、社会维稳等诸多方面的要求与限制,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一些当事人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却无法享有判决书中载明的权利,不利于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亦无法培育社会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仰。司法能动主义能够作为民事执行工作中的指导原则本文由.L.收集整理之一,使执行工作更具主动性和执行力,破解民事执行难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以能动司法为理论基础,探讨能动司法视角下破解民
3、事执行难的相关对策,以期对民事执行工作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二、司法能动主义之于民事执行工作的价值 司法能动主义下的民事执行属于能动执行,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的法律文书,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积极主动地采取执行措施、裁决执行纷争、实施执行行为并监督执行措施的过程。[4]司法能动主义改变了传统上司法被动主义的弊端与禁锢,能够使我们以全新的理论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依据。司法能动主义之于民事执行工作的价值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保障价值。
4、民事执行难会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的权利虽然得到了判决书的承认,但是在执行工作中无法使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为现实中的权利,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甚至会使当事人产生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民事司法难以保护其权利,从而促使其寻求私力救济甚至法外救济。以司法能动主义作为民事执行工作的理论依据,可以使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挥创造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多样化的手段,促使执行工作顺利实现目标。第二,个案正义价值。由于社会的复杂与制定法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的使命,就毫无疑问地落到了善于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法官
5、身上。[5]民事执行难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着不同的表现,需要执行人员从个案中发掘原因,并寻求解决对策。能动司法理念要求执行人员以案件的特殊性为出发点,探究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并采用个例手段解决执行难题,从而在个案中实现正义。第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价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国司法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连接,避免法律滞后性的负面作用,实现司法工作的能动性、创新性和前瞻性。民事执行难降低了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割裂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生成与培养,因此需要在司法能动
6、主义基础上探索民事执行工作机制的优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面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司法能动主义对民事执行工作的价值所在。众所周知,民事执行工作需要照顾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免激化社会矛盾。这一理念最典型地反映在唯一房产的执行工作中。在某案例中,由于生意往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标的为28万元,尽管债务人为了逼债远走他乡,成为隐身的老赖,但是该案法律关系清晰明了,事实简单清楚,债权人获得胜诉。遗憾的是,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发现债务人的唯一财产是一处住房,且债务人的妻子居住在
7、内,尽管该处住房市价约80万元,却由于债务人的家人居住于内而不便于执行,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文被简单地概括为唯一房产不能执行,从而成为一些老赖的尚方宝剑,以此规避债务,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一些执行人员也为了避免激化社会矛盾,遇到此类情况采取了回避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况下无法执行,只能寻求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从而产生了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8、唯一房产不得执行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居住权,其价值取向同样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民事执行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但是,这一规定也极易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妨害,且放纵了老赖的避债行为,对交易安全产生危害。尽管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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