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价值发生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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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宪法价值发生人性基础【内容提要】可从公民权利、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三个方面,揭示宪法价值形成的人性基础。人性综合体现为人的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个体需要在相互作用过程中集合成公共需要,公共需要必然升华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被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宪法价值。【英文摘要】Thehumanisticbasisofconsteexposedinthreeaspocialrights,andnatmbodiedbythedemand,anddemandswi1Iflointheprocessofinte

2、icdemandwillbecomeewhenitrepresenteditutionalvaluecanbects:civilrights,sionalhumanisticiseofbenefits,freedomwintoapublicdemandracting,andthepublconstitutionalvainbythebasiclawofacountry.【关键词】宪法价值/发生/人性基础constitutionalvalue/evolution/humanitybasis【正文】既然宪法

3、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质、人的主体性为了论述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Humanisticbasis),首先必须对有关的价值、法律价值、宪法价值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说。对于价值,我们既不能单纯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也不能仅从客体的角度去理解,只能从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如果我们从这一主客体的相互

4、关系的角度理解,价值就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客体所表现出来的对主体的效应(Effect)。换言之,价值是客体功能与主体需要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效应关当法律成为价值关系的客体时,价值也就具体表现为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包含人的价值预期的法律在与人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的对人的效应。这个界说至少有两点新意:一是克服了那种只从“现实作用”的角度研究法律价值本质的缺陷,指出了法律价值是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有机统一;二是把法律价值的评价排除在法律价值之外,因为尽管法律价值的评价是

5、至关重要的但它是由法律价值派生出来的另一层次的问题,而不属于法律价值本身。作为法律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特殊表现的宪法价值(Constitutionalvalue),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这是在宪法价值活动的基础上从宪法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价值的。与一般法律价值不同的是,宪法价值是一种以根本性为重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基本性为重心的高适应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集中性为重心的国家性与权威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民主事实

6、为基础的配补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1]。在界定了宪法价值之后,再来探讨是人性(Humanity)的问题。马克思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2](P167)“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P22)另一方面,由于人是在社会中产生的,“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2](P121)“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2](P122);由于人在社会中发展,具有群体性、合作性和归属性,“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

7、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确证。”[4](P734)社会人的一定性质,即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一定性质[5]。所以,“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4](P734)再次,“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2](P96)“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2](P96)精神这个范畴不仅包括“理性”,而且包括人的情感、意志、直觉、欲望等非理性。列宁也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6]在实

8、践活动中,“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2](P169)总之,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有意识的存在物,但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存在物;人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但从根本上说是有社会属性。只有把握住人的本质,才能深刻理解人性。在马克思的德文原著中,人性是一种直接性的范畴,它与人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人的本质则是间接性的范畴,属于反思的概念。尽管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人的规定性”,但人的本质是一种内部联系,具有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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