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ID:23077236

大小:51.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04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_第1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_第2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_第3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_第4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_第5页
资源描述: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卫人发[2001]164号  卫生部人事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之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

4、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

5、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

6、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