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完整)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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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无因管理管理人权利包括:偿付必要费用,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包括报酬请求权。管理特定他人的事务。合同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欲达到的交易目的)、习惯解释(依交易习惯对文字加以解释)监护人职责1、除为监护人利益,否则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擅自处分行为无效。性质属于侵权行为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监护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为替代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受他人指使侵权:监护人与教唆人按份责任。3、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为法定代理人,不是诉讼当事人。4、委托监护中

2、责任: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监护人有过错的,负补充连带责任。5、监护人的范围:有顺序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法定监护)、近亲属(指定监护)、单位、居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有同一顺位的两个以人的人监护。6、指定监护:从近亲属中,是由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先指定。委托监护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监护。并不影响法定监护人监护责任、指定监护责任的消灭。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1、原则上遵从顺序,只有前一顺序人对失踪人财产代管不利时,才从后一顺序中选定。2、在失踪人的诉讼中,财产代管人可为诉讼当事人,失踪人诉讼当事人3、对方当事人报纸公告主张权利: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级

3、有影响的媒体。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2、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未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近亲属,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配偶申请法院宣告,父母不同意不影响。配偶不同意宣告的,父母申请宣告法院不予受理宣告死

4、亡的公告期:原则上1年。例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告期为3个月。例:宣告死亡公告期内,被宣告死亡人的父母死亡的,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不存在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问题。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公告期内),甲的父亲死亡,由甲直接继承,公告期满后,由甲子、甲妻直接继承甲相应的遗产(包括甲及甲从其你处继承的遗产)器官移植生前捐献1、捐献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人同意,3、有任意撤销权。死后捐献1、第一顺位人,必须全部同意(配偶、父母、子女)民事法律行为三个:行为事实、事件事实、状态事实。行为事实: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和违法行为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效力接受利益、零用钱规则、网上交易行为一般认定有效。其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存在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不相适用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效力1、接收利益、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网上交易行为有效。2、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追认3、与其年龄不相

6、适应的单方行为(订立遗嘱、赠与)应认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真意保留(恶作剧,单方虚假行为):须有意思表示,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对方不知道真意保留时,合同有效,知道的,无效。戏谑行为(善意的玩笑、说大话):不管相对人是否知道都一律无效。虚伪行为(双方虚假行为,通谋):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阴阳合同):虚伪行为(阳合同)无效。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代理的权利外观(介绍信等)。使者使者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仅能传达他人已确定的义务,有重大过失仅对委托人承担责

7、任。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冒名不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只有两方结构。侵权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之前,不得任意撤销,条件成就之前,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具有成立效力,不具有生效效力。违反物权变动的附条件法律行为无效。1、附条件(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可能的、合法、约定)。分为附生效条件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解除条件合同:合同成立,且生效,条件成就时,事同解除。2、附期限(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不生效(失效)、生效与无效、有效之区别不属于附条件:本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时生效,这是法定规定单方行为一方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赠与需对方接受,

8、属于双方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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