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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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X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X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个人信息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政府的监管难度,也使得该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就政府主体而言,保护个人信息是政府作为信息收集的基本主体,从本源上对公民的私人信息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在处理利用公民自身信息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12【摘要】个人信息是随着X络时代的发展出现的新词汇,其蕴含的社会价值不容人们忽视。近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侵犯人格权、隐私权等案件日益增加,而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使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出现空白。本文即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法律

2、性质进行分析,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予以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性质;个人信息保护法  X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带给人们无限惊喜的同时也造成众多的困扰,个人信息保护理由尤为凸显。社会在享受个人信息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侵害个人权利的现象愈来愈严重。目前世界诸多国家纷纷制定专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我国亦提出15年国家信息化战略,关注我国的个人信息资源,进行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是社会信息化转型期的首要任务。  一、个人信息概念及法律性质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始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DataProtection),但也有“个人隐私”、“个人资料”的概念,美国则直接将

3、二者等同。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概念更为准确,狭义上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住址、等等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而广义的个人信息指除前款所指的内容之外能够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事件、资料等信息。  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仍未定论,以“所有权客体”、“隐私权客体”、“人格权客体”为代表,形成三种典型三种学说。  (一)所有权客体说  该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民法上的“物”,个人信息的所有人对该信息享有物权,即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对其享有的个人信息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二)隐私权客体说  该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利益,应将其作为一种隐私予以保护。该说起源于美国,

4、1974年美国《隐私法》即将个人资料纳入到其保护范围,我国香港资料条例的名称亦适用“私隐”名称,表明其亦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个人隐私予以保护。  (三)人格权X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客体说  该说认为,个人隐私实则为一种人格利益。以德国为代表,1990年德国修改后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人格权免受个人资料处理的侵害。我国台湾地区亦采该说,指出在处理个人资料时避开个人人格权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采用人格权客体说。个人信息属于一种无形财产,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一种人格利益,因此,将其作为民法上的“物”的说法不能成立;依据

5、我国的法律制度,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采用隐私权客体说仅仅是保护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一部分,不仅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够全面。采用人格权客体说,不仅顺应当今各国对人权保护的趋势,也更加显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对个人权利的捍卫。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个人信息的侵权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由政府管理制约,包括出生证、身份证、驾照等记录有公民个人资料的信息,然而,为了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同样在搜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在X络信息时代,公民的在浏览X页时往往被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信息,此时,X络特有的曲奇功能已将公民的注册信息、浏览X页的时间、频

6、率等保存在计算机当中,X络运营商及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运营商)就可能保存用户的该信息作为宣传甚至是营利所用。  个人信息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但由于X络时代新颖性其侵权样式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首先要明晰对个人信息处理形式的种类。  1.收集  收集实则为一种归档行为,是以建立档案为目的的。在X络环境中收集的形式则表现为电脑等自动化方式实施的行为。对个人资料的收集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在X络中,运营商依法也可以收集用户的有关信息。  2.处理  此处所讲为狭义的处理,是对个人信息的储存、变更、删除等一系列行为。在X络环境中,收集到用户信息的运营商则有义务对该信息收录、保存于一定的资料媒介上;变更则

7、为对所存储的信息错误等部分所做的更正;删除即消除该项记录,并且不能再被检索。  3.利用  广义上讲指为获得一定目的而使用该信息的行为,包括对信息的比对、披露等。比对是一种信息匹配行为,是为特定目的而在相关数据库中对信息进行的鉴别,披露又称对信息的泄露,及信息的存储者讲信息记录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类型的分析则在X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侵权的形式可分为三种:1.非法收集。在X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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