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学习法律知识 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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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学习法律知识预防职务犯罪学习法律知识预防职务犯罪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学习法律知识预防职务犯罪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挪用公款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职务犯罪不是法定罪名,它是一类或一部分犯罪的总称,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犯罪这两章的全部罪名,之所以把这两章的全部罪名统称为职务犯罪,理由在于这两章的行为主体都与国家所赋予的职务职权有关。  在职务犯罪众多的罪名中,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而落马的官员是最多的,这四个罪名也是最普遍、最常见的。  1.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学习法律知识预防职务犯罪由

2、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可见,贪污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是在1997年我国新刑法制定时增加的,之所以增加这类人员,主要是那时候我们国家正经历着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处于相分离的状态,所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比较多,比如在

3、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司机,他们本身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受本单位委托承包某项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之便对国有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然而当时的老刑法的贪污罪由于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而对这类人员却不能认定为贪污罪,所以不利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也不利于严惩贪污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大代表就提出了要把这类人员纳入到贪污罪的主体当中。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利用与自己职责、职权无直接关

4、系或者说不是以职责为基础的便利条件,如仅仅因为在某单位工作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易于进入他人所保管公共财物的场所、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因为工作关系熟悉本单位其他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操作规程等便利条件侵占本单位公共财物,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此实施的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侵占财物的具体手段性质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论处。《刑法》第383条: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轻重,应综合分析,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5、物、赃款赃物的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属于情节较重。如不具有这类较重的情节,且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的,不以犯罪论处,可由单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可见,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不能单独构成该罪的主体,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一个是公款,另一个是特定款物。  公款的款一般是指,但也可以是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等。公款是指国有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项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款项。  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特定的款物包括特定的款和特定的物,特定仅指上述这七项,不能扩大也不

7、能缩小。  现实生活中有的官,他不挪公家的钱,也不挪特定的款和物,只挪普通的公物,那么挪用普通的公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哪?普通的公物,比如小汽车、电脑、扫描仪等,这些都是普通的公物,不属于款的范畴,也不属于特定的物,因此挪用普通的公物,只要原样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把普通公物变卖了就属于挪用公款罪了,因为行为人追求的不再是该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价值了。  挪用未入账的款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哪?该理由的实质是指未入账的款项是否是公款。事实上,只要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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