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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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策略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策略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策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服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由于长期存

2、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在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方面主体残缺、功能不足、适应性不强。文章通过分析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目前状况及其具有的积极作用,归纳其存在的相关理由,对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系列策略和倡议。  关键词: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策略  :A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经济发展而出现的[1]。海西建设的推进不可避开地冲击着福建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随之出现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日趋增大。福建省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发展和完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农村法律服务目前仍未有确切的法律或学理定义。对于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为诉讼、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2]湘潭大学张立平教授认为,法律服务是指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利益或满足其一定法律服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3]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有关涉农法律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满足

4、其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二者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谓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福建贫困地区由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诉讼、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  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涉农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应该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

5、,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或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份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涉及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份是农民的法律事务;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目前状况  (一)总体经济落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

6、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财政赤字严重,制约了再生产的投入,进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地区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福建贫困地区经济的滞后制约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福建省政府应从外部助推贫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存活的土壤  福建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在相当长时期里,经济生活简单而封

7、闭。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福建贫困地区与外界联系增加及经济形式复杂化,促使农民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下,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当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总人口为3627万人,而各设区市执业律师总数为4930人;其中宁德、龙岩、莆田、三明、南平的执业律师人数仅分别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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