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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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1期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杨瑙(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兰州730070)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一、综论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

2、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

3、(《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

4、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下属编户民。在治

5、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二、专论1.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

6、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訾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E1)与吴文商榷,认为訾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

7、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

8、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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