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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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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新闻媒体的侵权理由关于的新闻媒体的侵权理由导读:理,从这个作用上讲,电视台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考虑到上述的新闻侵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因素,加之电视台的报道是属实的,没有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电视台在采访中没有明显过错。所以,我认为电视台不构成对王某名誉、肖像及隐私权的侵犯。 三、新闻侵权的主体认定 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理由,主要是新闻媒体所刊播的新闻作摘要 “媒体侵权”是大众传媒经常遇到的纠纷。目前,新闻视角的不断扩大和报道题材的深入挖掘,新闻报道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之中,使“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这一理由不断发生。笔者就一则案例探讨新闻媒体的侵权理由,以及新
2、闻采访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并对新闻侵权主体的如何确立理由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媒体侵权行为;侵权主体认定 A 简介 杨胜军,大连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辽宁大连116023 最近遇到几起媒体涉嫌侵权的报道,不得不引发我对媒体报道侵权理由的深思。如前一段时间看到一则新闻,一家电视台在做一个整形美容院的正面宣传报道时,将一名刚刚做完面部整容手术的小姑娘王某采录在镜头中,虽然没有对王某作专门的采访,但观众还是可以轻易辨认出王某。该报道播出后,熟识王某的朋友纷纷给其打,王某作为一个爱美的小姑娘,其做整容手术本来就是一个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这下完全被曝光,弄得路人皆知,小
3、姑娘非常苦恼,引发其大闹新闻单位和整形医院,以该新闻报道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到法院控告和追究采访记者及两家单位的责任。事件最后以整形医院为息事宁人给予王某一定经济赔偿了结。但该事件却引发了笔者对于新闻采访、新闻报道中的侵权理由的深思。在此事件中,记者的采访行为有何不当,新闻单位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新闻采访权的涵义及主要侵权对象 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所以对于新闻采访权还没有法律作用上的定义。一般认为,新闻采访权指新闻媒体的记者对所有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可自主地通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并通过合法的媒介来传播,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
4、。新闻采访权是媒体获得信息,进而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前提,其核心价值应该是“有限定的新闻自由”。 公众行使知情权往往是通过收听或观看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来实现的。公民的知情权是新闻采访权的基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是新闻采访权的目的。因为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要保证新闻媒体的采访权。 新闻侵权的主要侵权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新闻侵权的行为主体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媒体机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著作权、经济性权利和宪法权利,其中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新闻侵权不会对他人
5、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直接造成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 二、新闻侵权行为概念和构成 新闻侵权的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开始出现的。《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规定了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策略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是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权行为。通常认为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X络等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情况虽然真实,但是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公民、法人精神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属于
6、民事侵权中的一种,但新闻侵权又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1)侵权行为是通过新闻作品体现的;(2)新闻作品借助新闻合法媒体机构公开发表;(3)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否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 上述的案件,虽然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认定上,电视台的报道在客观上造成了王某整容行为的曝光,且曝光结果和电视台的报道存在因果关系。该事件的曝光造成了王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而且电视台在播放该录制节目时没有将王某的面部做适当的处理,从这个作用上讲,电视台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考虑到上述的新闻侵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因素,加之电视台的报道是属实
7、的,没有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电视台在采访中没有明显过错。所以,我认为电视台不构成对王某名誉、肖像及隐私权的侵犯。 三、新闻侵权的主体认定 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理由,主要是新闻媒体所刊播的新闻作品中含有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权益的新闻内容。当一个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理由。如何认定新闻侵权主体一直是法律界广泛争论的理由。部分法律界学者认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主体认定的原则,将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个人或单位认定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实际上,这种认定不但不客观且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笔者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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