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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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体意义上集体合同的理论与实践经过了10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了,这种成熟表现在集体合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中集体合同已在许多企业里得到落实。相比较而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及实践的发展却相当落后,这种落后在理论上表现为集体合争议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范没有形成共识。在实践上,完整意义上的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一个都未见到,因此,探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理论,对于建立我国完整的集体合同理论、对于处理的理论和实践有意义、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法律人达成共识是,如果没有

2、程序性规定,实体规定再完备也是形同虚设,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  由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无法进入促裁和诉讼,因此,本文只着重研究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一、工会是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的主体,即也是仲裁和诉讼当事人8  工会是不是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在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根据《劳动法》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时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认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全体职工而不是工会。实践中发生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而进行仲裁和诉讼的,也是以职工个人身份提起的。但是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3、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工会法》,在修订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五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终结了这一问题的争议,弥补了《劳动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明确了工会是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提起仲裁和诉讼的主体。  当然关于上述争议处理的程序,确实有一个法律冲突的问题。《劳动法》第84条规定的程序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4、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工会法》20条规定的程序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或者对仲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相比,有两点区别:其一,《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而《劳动法》则没有规定工会是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其二,《工会法》规定,仲裁机构对工会提起的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不予受理的,工会可以不经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而《劳动法》则无此种规定。  对于两个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如何去理解和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处理此类法律冲突的一

5、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劳动争议上处理的主体这两个问题上,《劳动法》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中的主体和处理程序,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提起主体这两个问题上,《工会法》优于《劳动法》的规定;从两者制定的时间来看,《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工会法》修订于2001年,两个法在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和提起主体这两个问题上,《劳动法》的规定在前,《工会法》修订在后,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修订后《工会法》的规定。

6、8  二、工会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仲裁的条件、程序  工会提起此类仲裁的条件,第一、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第二,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  关于仲裁的主管与管辖,哪些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哪些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受《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整,主要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关于管辖,受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整。但由于集体合同争议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提高管辖级别。  关于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履行合同仲裁的主体及仲裁地位,提起因履行集体合同仲裁的主体为工

7、会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雇主团体不可以提起此类仲裁,至少按目前的《工会法》和《劳动法》来看是如此。  工会和用人单位在仲裁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属于主体和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所谓劳动仲裁主体是指能引起劳动仲裁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人。所谓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受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的人。前者如仲裁机构、工会、用人单位,后者如仲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还包括仲裁机构、工会和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和劳动仲裁主体不同:(1)范围不同,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包含了劳动仲裁主体;(2)作用不同,劳动仲裁主体能够引起劳动仲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8、消灭,而劳动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则不能引起劳动仲裁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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