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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除罪化、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下)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除罪化、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下) (二)法律对观看淫秽物品行为的态度 但是,以上分析并不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个人隐私在各个领域都给予了明确的承认和保护。相反,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人们的很多行为,尽管也具有隐私的性质,但实际上并不受到保护。与黄碟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乃是其中最典型的例证。 不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当前仍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并无关于“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应当受到禁止和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虽然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对于
2、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刑法》是保持沉默的。不仅《刑法》保持沉默,作为“行政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也未曾置喙。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修正)》第32条规定: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表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3、委员会按照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中,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在非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却对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采取了限制或者禁止的立场。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2001年国务院319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4、》,该《规定》已被废止。但是,在1990年公安部的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中,再次规定: 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而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传看或偶尔传看并可通过教育悔改的,一般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多次观看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公民家中依法检查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采取断电扰民等方式。 或许正是这一规定,构成了黄碟案中警察破门而人的“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传看或偶尔传看”的情形,应当通过教育促其悔改,只是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于多次观看的,仍然应给予治安管
5、理处罚。该规定还有一个比较“人道”的部分:“到公民家中检查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采取断电扰民等方式”。对该规定可以作两种解释:一是该规定的制定者考虑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作了理性的约束;二是制定者也考虑“人人都有这种正常的生理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观看黄碟这一行为,因此要求警察执法最好在事后进行,当人们“正在观看”的时候,还是不要打扰。但是,其他一些法规的规定显然不支持后一种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
6、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不仅“制作、复制和传播”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受到禁止,而且,“查阅”此类信息也是明文禁止的。违反上述规定,轻则受到治安管理
7、处罚,重则遭致刑事处分。例如: (2004年)8月9日,四川某市警方接到省公安厅网监处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网监支队线索,该市有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分别于2004年3月21日和2004年7月11日登录浙江一色情淫秽网站,查阅、浏览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该市警方接报后立即作出部署,网监支队案侦大队多名千警在该市电信等单位配合下,排查有关案件线索300多条,8月10日终于查清该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具体用户的详细资料,并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出击,抓获韩某、钟某两名违法嫌疑人。经对两名违法嫌疑人传唤,韩某、
8、钟某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 这一案例远未如黄碟案那样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其性质却几乎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作案”的工具不一样:黄碟案中的张氏夫妇是观看录像,而韩某、钟某则是在互联网上查阅和浏览色情信息。但是,这一案件却向人们传递了足够丰富的信息:即使在自己家中,即使没有侵犯到他人,我们的社会也还没有进化到容忍公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程度。 当然,作为法律人,我们还可以争辩说,上述规定并不一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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