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告人利益维护角度谈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诉讼模式之提倡

从被告人利益维护角度谈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诉讼模式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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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被告人利益维护角度谈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诉讼模式之提倡一一以黄某兴等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为例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引言一直以来,被害人都以一种弱者的形象出现在刑事诉讼中,让人可怜。所以学术界及实务界在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时往往将目光聚焦在如何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利益这一点上,鲜有讨论当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否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司法公平。但是,笔者作为黄某兴等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并非绝对是弱

2、者,我国目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存在着极大的疏忽,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的正当诉讼利益造成极大的侵害,并因而严重地破坏了案件处理所追求的社会和谐、司法效率与公正。因此,笔者遂以黄某兴等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为例撰文讨论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从被告人利益维护的角度提倡我国要建立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刑”的诉讼模式,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司法改革提供来自于实务界的资源与经验。以案说法一一当前“先刑后民”诉讼模式对被告人利益的侵害笔者办理的黄某兴等涉嫌故意杀人罪案充分地体现出当前“先刑后民”

3、的诉讼模式对被告人正当诉讼利益的侵害。为了能让读者对本文的讨论有一个基础性的背景了解,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该案的前因后果:肇庆封*县政府、长*镇政府和华某润水泥厂为了某征地计划的顺利幵展,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林进行刑事拘留进而逮捕。黄某林在签订征地协议之后便得以取保候审,释放回家。2012年2月1日,封*县长*派出所要求黄某林次日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次日黄某林未到派出所,封*县长*派出所所长梁某带领副所长刘某,民警叶某、黎某,辅警林某及长岗镇政府干部罗某一同前往封开县黄某林家中,以了解黄某林因何原因未按

4、《传唤通知书》的要求前去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梁某等人在黄某林家中与其发生争执,黄某林长子黄某兴见到民警前往父亲家中便打电话告知弟弟黄某来。黄某來得知情况后从厨房拿来菜刀向刘某砍斩,刘某用手阻挡致手部受伤。黄某兴来到父亲家后亦从楼梯间取出长刀砍向刘某、梁某。黄某兴长刀被夺后又找到装修用的平头铲插向梁某颈部。梁某等人下楼离开,黄某兴追至路边并拾起一块灰沙砖拍打梁某后脑。梁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80余日后死亡,刘某被鉴定力轻伤。事后,肇庆市封开县对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等人立案侦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

5、人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黄某林等被告真诚认罪,希望能够对被害人梁某家属进行赔偿。但被害人梁某家属蒙某等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以生命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而中止审理。2013年末,此案的刑事部分终审判决黄某兴死缓并限制减刑,黄某來无期徒刑,黄某林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2月,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恢复市理,以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为依据判决被告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8878.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为黄某林等人的近

6、两百万的银行存款已经事先被冻结,因此民事判决的执行应该没有障碍。这个案例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并不是被害人家属懂得屮请査封冻结被告的财产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自己的赔偿请求最终得以落实,我们要关注和反思的是:1.为什么被害人家属在明显知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免交诉讼费、减少审判时间并可以就被告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另行提起生命权纠纷的民事诉讼?2.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只有刑事判决生效后才会恢复市理,此后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无法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被告人既赔偿又“重判”的结果是否符合当

7、前中国司法所追求的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子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己经贻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8、《关于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耍》第三部分第五项规定:“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纵观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屮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背景,我们就可以发现前面提到的两个问题在本质是相互关联的。被害人家属之所以宁可缴纳民事诉讼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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