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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秋千柱倒塌案 一、本案焦点: 1、如何认定幼儿园的损害赔偿责任。 2、幼儿园承担人身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案情简介 原告吴俊东是1999年9月在被告海口市星星幼儿园就读学前班。2000年11月10日上午11时被告海口市星星幼儿园内秋千的一侧柱子倒塌,造成就此玩耍的学生1死3伤的惨剧。事后,原告被送到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枕顶脑挫裂
2、伤、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便膜下血肿、右脚 及脸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被的法定监护人吴万生(吴俊东的父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星星幼儿园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366042元。2001年9月4日上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认为,被告对学生在其幼儿园学习和生活期间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有义务保证幼儿园内设施的安全、可靠,被告没有做到,导致惨剧的发生。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同时原告认为,此事件给原告和父母造成巨大的悲痛,原告在成年之前要进行两次颅骨成形术,因颅脑外伤性癫闲后遗症要
3、长期检查和服药,给原告今后的学习、工作、成家立业带来了种种艰难的痛苦。因此提出计算后综合赔偿36万余元合情合理合法。 被告则认为,幼儿园虽承担本案过错责任,但本案的过错责任是一般过失责任,不是重大过失责任。幼儿园是福利性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法通则规定此类情形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相应”和充分责任。且被告已经承担了5万余元的赔偿现任幼儿园已竭尽全力,同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本案。 三、办理情况 法庭建议双方调解,双方当庭表示同意。最后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700元。 四、分析与建议 “秋千柱倒塌”惨剧在当时
4、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谴责幼儿园失职行为的同时,更关心受害孩子的治疗恢复情况,大家希望受害的孩子能得到良好的治疗,生活能有妥善的安排。近些年,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由于幼儿损害事故处理的焦点主要是赔偿,而赔偿问题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谁来赔偿和赔偿数额。因此,如何认定幼儿园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法院责任的范围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幼儿伤害事故不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和公正的处理与解决。这不仅妨碍了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5、也不利于当事人各方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基于此,笔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一、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就是批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运用法律判断任何价值的功能,使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6、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行为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2、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
7、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它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民法通则》第123条、127条、133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在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
8、人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千万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二、幼儿园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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