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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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摘要:慈善捐赠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两岸三地的慈善捐赠事业发展历程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相同的民族文化底蕴。相比之下,港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值得大陆学习。通过比较与借鉴,提出大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完善措施,从而推动大陆慈善捐赠事业的蓬勃发展,使之成为市场、政府以外的第三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强大力量。关键词: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中华民族历来有着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虽然两岸三地慈善捐赠事业发展历程不尽相同,但它们有着相同的民族文化底蕴。对于慈善捐赠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大陆而

2、言,无疑有很多需要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三地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比较,以期能够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从而促进大陆慈善捐赠事业进一步蓬勃发展。一、两岸三地慈善捐赠概况香港的乐善好施举世闻名,这与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鼓励商界与各界人士向慈善团体捐款密不可分。近年来,特区政府先后两次提高捐赠扣除限额比例,现已升至35%。据统计,XX—XX年度获批扣除的捐款数额已大幅增至亿港元,较九年前增加35亿港元。台湾慈善公益机构相当活跃,是社会福利服务的主力军。研究显示,台湾目前约18%的民众参与义工服务。民间捐款成为慈善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每年有500多万人捐款,总额超

3、过435亿元新台币(近100亿元人民币),大多流向宗教、救援、残障及儿童福利领域。大陆的慈善捐赠事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8年后随着《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实施步入飞速发展时期。据统计,XX年来自国内外捐赠总量达亿元,较上年日常捐赠总量321亿元增长%,主要流向教育、扶贫、救灾和社会服务领域。二、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一)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体系香港与慈善相关的条款分散于如下法律:《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税务条例》、《印花税条例》、《遗产税条例》、《个人入息税条例》、《薪俸税条例》及《利得税条例》。台湾关于慈善

4、捐赠的税收优惠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主要包括:《公益劝募条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遗产税与赠与税法》、《房屋税法》、《使用牌照税法》、《印花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大陆至今没有专门的慈善捐赠税法,主要体现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两岸三地迄今为止都没有专门的慈善捐赠税收立法。但与港台相比,大陆的法制规范层次较低,主要涉及所得税类,较少涉

5、及流转税类,在财产税中也没有设置遗产和赠与税,缺乏对捐赠“倒逼”效应的机制。这显示出大陆在相关税种的设置上还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减弱对慈善捐赠的激励效果。(二)慈善捐赠的受益主体香港有近90%的社会福利服务由非政府机构承包。在香港,准许扣除的慈善捐赠必须是捐赠给《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做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做慈善用途的款项。在过去十个财政年度,共有3860个慈善组织获豁免缴税资格。台湾公益慈善机构可以自行组织社会募捐。《公益劝募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劝募团体,S卩,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

6、人。凡向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以及向政府、“国防”和劳军等进行的捐赠,均可申请税前扣除。目前台湾共有财团法人近4000家,社团法人近20000家。个人和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发起公益募款,只能被动接受其所属人员或者外界的主动捐赠。大陆规定,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并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凡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

7、义务教育、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等27项捐赠,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截至XX年底,大陆共有社会组织万个,XX年接受社会捐赠亿元,占当年全国捐赠总额的%。相比之下,大陆对捐赠受益主体的规定过于严格,有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的社会机构数量太少。XX年以前,有资格对捐赠实行税收减免的只有几十个团体,其中可获全额减免的仅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基金会等22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两个字和万个社会组织相比相去甚远。无疑,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最终影响捐赠数量。另外,大陆规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

8、团体”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排除在外,这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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