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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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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综合评价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提高评估机构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企业和社会对评估机构的选聘,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第三条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三个等级:(一
2、)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评估机构;(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11--3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三)C级:未列入A、B级的评估机构。第四条截至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评估机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8第五条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3、、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第六条每年的4月30日前,省评协将负责对评估机构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评估机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A、B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当年度获得的综合评价等级,并在省评协网站上通报批评。公示期满,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给A、B级评估机构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
4、情况、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估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十项指标。(一)总收入,是指评估机构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8(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是指评估机构在省评协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年检文件中通过年检的人数。(三)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是指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比值。(四)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五)评估机构信息化建设,是指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人均拥有
5、电脑数量,网络建设情况,网站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六)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章程、协议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购买社会保险情况。(七)评估机构党建工作。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党支部的建立情况,党员发展情况以及参政议政情况。(八)行业贡献。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情况,上报网站信息情况以及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九)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
6、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因执业质量、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8(十)业务收费情况,是指评估机构承接项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第八条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化建设以及内部治理情况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以下项目为加分项:(一)评估机构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每次加0.5分。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2分。(二)评估机构为协会网站提供反映评估机构情况或活动信息,在协会网站发布的,每条0.2分。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1分。(三
7、)评估机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独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的评估机构,分别加2分、1分,新发展党员的评估机构,每人加0.5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估机构,每人加1分。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5分。(四)评估机构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加1分;注册资产评估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0.5分。此项加分总额不得超过2分。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或情况减分:8(一)评估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公开谴责的,在原评价等级基础上直接下降一个等级,直至C级为止;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限期整改的,
8、每次减3分;受到警告的,每次减1分。(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3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三)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受到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第九条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资产评估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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